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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有AB兩家分公司,企業(yè)所得稅合并計算,A公司是2023年成立,B公司是2024年成立,A B 兩家分公司虧損,總公司有盈利,合并合并計算是盈利,現(xiàn)計算2024年第四季度企業(yè)所得稅時B公司是不是不需要參與分配所得稅?

84784951| 提問時間:01/14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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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在企業(yè)所得稅合并計算的情況下,即使 B 公司是 2024 年成立且虧損,在計算 2024 年第四季度企業(yè)所得稅時,B 公司仍需要參與分配所得稅。 因為是合并計算,總公司和各分公司的盈利和虧損情況要綜合考慮,按照規(guī)定的分攤方法(如按照營業(yè)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等因素確定的分攤比例)來計算各分公司應分攤的所得稅額。雖然 B 公司虧損,但它在整個合并納稅體中會影響分攤比例等,不能簡單地不參與分配
01/14 09:01
84784951
01/14 09:22
第一年成立的分公司不是不參與分配嗎?
樸老師
01/14 09:23
這個么有強制規(guī)定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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