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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產(chǎn)貨物用于免稅項目,簡易計稅項目增值稅需要視同銷售嗎?

| 提問時間:03/29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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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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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視同銷售。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shè)有兩個以上機構(gòu)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gòu)移送至其他機構(gòu)用于銷售,但相關(guān)機構(gòu)設(shè)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chǎn)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yīng)稅項目;

(5)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祝您學(xué)習(xí)愉快!

2023-03-29 1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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