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住房如何繳納增值稅?
在近期的財稅咨詢工作中有企業(yè)咨詢,單位和個人出租住房如何繳納增值稅呢?我們來具體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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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
1.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9%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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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guī)模納稅人
小規(guī)模納稅人(不含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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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1.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開具發(fā)票: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時,通過新系統(tǒng)中征收率減按1.5%征收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系統(tǒng)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票面打印顯示“***”,發(fā)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同時,備注欄需要注明出租住房的詳細地址。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做好增值稅發(fā)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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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賃企業(yè)
1.住房租賃企業(yè)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2.住房租賃企業(yè)中的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住房租賃企業(yè)向個人出租住房適用上述簡易計稅方法并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需要明確的是,上述規(guī)定“向個人出租住房”中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住房租賃企業(yè)向個人出租對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業(yè)辦公用房、工業(yè)廠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可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開具發(fā)票:上述住房租賃企業(yè)向個人出租住房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并相應開具1.5%征收率的增值稅發(fā)票,同時,備注欄需要注明出租住房的詳細地址。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
2021年9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guī)司發(fā)布的《減稅降費政策即問即答(2021年第三期)》
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