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關于辦理2020年度個稅經營所得匯繳的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稅務局關于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的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稅務局通告2021年第2號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等相關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稅務局已開始受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業(yè)務,現(xiàn)將有關辦理事項通告如下:
一、辦理范圍和內容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需要在2021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以下簡稱“經營所得B表”):
1.個體工商戶業(yè)主、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合伙企業(yè)的個人合伙人,對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承包承租經營的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y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
2.2020年度在中國境內取得經營所得;
3.其經營管理所在地在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內;
4.其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需要在2021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以下簡稱“經營所得C表”):
1.個體工商戶業(yè)主、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合伙企業(yè)的個人合伙人,對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承包承租經營的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y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
2.2020年度在中國境內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
3.其經營管理所在地至少有一處在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內;
4.其選擇在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內的任意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辦理年度匯總申報;
5.其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或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征收。
(三)辦理匯算清繳、報送經營所得B表前,如存在《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以下簡稱“經營所得A表”)應申報未申報的情形,需要先補申報經營所得A表;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報送經營所得C表前,如存在經營所得A表或B表應申報未申報的情形,需要先補申報經營所得A表或B表。
二、辦理渠道
(一)申報經營所得A表和B表
納稅人可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客戶端)、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扣繳功能)代理申報,以及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自行申報,也可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自行申報。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建議盡量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線上辦理。
(二)申報經營所得C表
納稅人可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自行申報,也可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自行申報。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建議盡量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線上辦理。
三、咨詢渠道
如需咨詢,可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聯(lián)系主管稅務機關,也可通過個人所得稅APP的“我要咨詢”功能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我要咨詢”功能留言。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稅務局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