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廈稅公告2018年第29號
根據2018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我局決定調整廈門市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業(yè)主、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yè)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詳見附件)。
上述納稅人月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月應納稅額=月經營額×行業(yè)核定征收率。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施行,《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重新調整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通知》(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0號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修改)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2018年12月28日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讀
根據2018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修改的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每月費用減除標準提高至5000元,并在維持現行5級稅率級次不變的前提下,對上述兩項所得稅率表的各檔級距做了相應調整,如將稅率表第一級級距由年應納稅所得額15000元以內調整為30000元以內,第五級級距由年應納稅所得額100000元以上調整為500000元以上。經過上述調整,減輕了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承租經營者的稅收負擔,有利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承租經營者的發(fā)展。為貫徹實施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文件,本著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公告,對我市個體工商戶業(yè)主、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yè)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進行調整。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業(yè)主、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yè)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其月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月應納稅額=月經營額×行業(yè)核定征收率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施行,《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重新調整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通知》(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0號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修改)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