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遷還建給我公司的房屋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我公司為在天津注冊的企業(yè),政府拆遷還建給我公司的房屋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第七條規(guī)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天津市契稅適用稅率和減征免征辦法的決定》(津人發(fā)〔2021〕24號)第三條規(guī)定,因土地、房屋被區(qū)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其成交價格沒有超出被征收、征用的土地、房屋補償費的部分,免征契稅;超出的部分,應當征收契稅。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天津政府拆遷還建給貴公司的房屋,其成交價格沒有超出被征收、征用的土地、房屋補償費的部分,免征契稅;超出的部分,應當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