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關于購房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32號

頒布時間:2011-04-26 09:41:16.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及其細則的規(guī)定,現(xiàn)對購房單位和個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明確如下:

  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后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

  請遵照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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