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修改《定期定額征收戶應納稅額核定書》的通知[失效]

京國稅三[1998]595號

頒布時間:1998-12-04 11:32:12.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qū)、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京國稅發(fā)[2009]230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失效。)

  為了進一步完善《定期定額征收戶應納稅額核定書》(京國稅[1996]147號文件附件4,以下簡稱《核定書》)的法律程序,規(guī)范和監(jiān)督稅務行政執(zhí)法行為。經市局研究決定,對《核定書》中有關內容修改補充,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核定書》主要針對定期定額征收戶應履行的義務和行使的權力進行了修改補充(見附件),修改后的《核定書》由市局統(tǒng)一印制下發(fā),各局根據管戶情況自行編號,并結合季度和半年調整定額工作,于1999年6月30日前統(tǒng)一完成新《核定書》的換發(fā)工作。

  二、《核定書》是稅務機關核定定期定額征收戶在一定經營期內應納稅額的法律文書。其使用范圍按京國稅[1996]147號第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是指按月采取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營業(yè)戶。為嚴格稅務機關執(zhí)法行為,各局明年要結合換發(fā)新的《核定書》,對定期定額征收戶使用《核定書》情況進行檢查。對按規(guī)定應使用而未使用《核定書》的定期定額征收戶(包括稅務機關自行管理以及委托代征的集貿市場確定為按月繳稅的各類征收戶),要完善手續(xù),逐一核發(fā)《核定書》,切實加強管理。

  三、通過換發(fā)《核定書》工作,各局要繼續(xù)認真貫徹落實《北京市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管理試行辦法》,進一步加強對定期定額征收戶的稅收征管,認真履行定期定額核定程序,做好定期定額征收戶的征收征管,定期定額戶定額評定工作,依法辦事、依率計征,使定額征收工作做到執(zhí)法有據,真正納入法制化管理的軌道。

  四、本次換發(fā)新的《核定書》實際執(zhí)行中的問題,各局要及時研究解決,并報告市局。

  1998年12月4日

定期定額征收戶應納稅額核定書

  稅務登記證號碼:
  個體戶代碼:
  核定書編號:
  基本情況〖〗
  納稅人名稱納稅人地址
  法定負責人 姓名
  經營行業(yè)經營范圍 主營 兼營
  從業(yè)人數 生效日期〖〗
  本核定書于 年 月 日起生效
  備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有關規(guī)定,經核定你戶月應納稅收入額為元;月應納稅額為元;(其中增值稅額為元;消費稅額為元;城建稅額為元;教育費附加為元;個人所得稅額為元),應納其它地方各稅根據有關稅法規(guī)定繳納。你戶按照核定書所核定應納稅額應于每月終了后十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實際應納稅收入額超過或少于核定數額30%時,應在下一個納稅期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決定補稅或調整定額。你戶對本核定書核定應納稅額有異議時,必須先依照核定書核定的應納稅額繳納稅款,然后可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填發(fā)的繳款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業(yè)戶簽章主管稅務機關章
核定日期年月日

責任編輯: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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