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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不同應稅行為的稅務籌劃

2009-11-6 10:0 讀者上傳 【 】【打印】【我要糾錯

  現(xiàn)行稅制,關于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等稅種對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提供不同稅率的勞務及不同消費稅稅率的應稅消費品計算稅額時,規(guī)定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從高適用稅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這樣,有利于保證稅收收入,也促使納稅人分別核算。而在退稅時,如果未分別核算不同稅率則從低稅率退稅。如對出口應稅消費品退稅率的確定,企業(yè)應將不同消費稅稅率的出口應稅消費品分開核算和申報,凡劃分不清適用稅率的,一律從低適用稅率計算應退消費稅稅額。這樣,也有利于國家的稅收,而對納稅人不分別核算都是無利的。但這些規(guī)定只是對同一稅種下適用不同稅率的規(guī)定。而對不同稅種下稅率不同,卻沒有從高適用稅率的規(guī)定。稅法對兼營不同應稅行為的貨物,勞務時規(guī)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加工,修理修配)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yè)稅。納稅人兼營的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交通運輸業(yè)、建筑業(yè)、金融保險業(yè)、郵電通信業(yè)、文化體育業(yè)、娛樂業(yè)、服務業(yè))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這樣看來兩個細則的規(guī)定是一致的。那就是:

  1、兼營增值稅的貨物,勞務與營業(yè)稅的勞務,在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

  2、是否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這樣,就可以利用增值稅的稅率與營業(yè)稅的稅率不同而進行稅收籌劃

  【例1】某賓館某月的收入為:1.經(jīng)營客房收入20萬元,經(jīng)營餐飲收入20萬元,經(jīng)營歌舞廳收入30萬元,附設商場零售收入8.32萬元。

  在上述收入分別核算時,則應納:

  營業(yè)稅=(20+20)×5%+30×20%=2+6=8(萬元)

  增值稅8.32/1.04×4%=0.32(萬元)

  總計:8.32萬

  如果未分別核算則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即(20+20+30+8.32)/1.04=3.01萬,二者相差5.31萬。

  【例2】某公司的經(jīng)營項目包括,有一網(wǎng)吧,還有一汽車修配廠。假設網(wǎng)吧收入10萬,修車收入是11.7萬。如果分開核算時,則營業(yè)稅=10×20%=2萬元,增值稅最多應繳數(shù)是11.7/1.17×17%=1.7萬元。總計3.7萬;若沒有分開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則應納增值稅。最多應納增值稅(10+11.7)/1.17×17%=3.15萬元。可節(jié)流轉(zhuǎn)稅0.5萬。這是最少的節(jié)稅額,如果增值稅的稅率是6%,或者考慮進項稅的扣除,則會節(jié)稅更多。

  但例1值得注意的是,一是從收入額上,年度收入額應在180萬以下,則根據(jù)凡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yè)和企業(yè)性單位,均為一般納稅人的規(guī)定,如果超過180萬,則該賓館則有可能承擔17%的高稅率風險。那樣就得不償失了。但除臺球,保齡球項目外的其它娛樂業(yè)項目即使是17%也是節(jié)稅的。二是要從屬性上確定是兼營行為,還是混合銷售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jīng)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yè)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yè)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guī)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jīng)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這樣看來,兩個細則對混合銷售的確定也是一致的。

  那么實際工作時是如何確定是混合銷售還是兼營行為的呢?一般認為,確認混合銷售的關健是:一是一項銷售行為,是指貨物的銷售和非應稅勞務的提供針對一項銷售行為而言的;二是從屬關系,是指貨物的銷售和非應稅勞務兩項行為是緊密相連的從屬關系。確認兼營行為的關健是兩項銷售行為,即指貨物的銷售和非應稅勞務的提供針對不同的銷售對象而言的行為二是無從屬關系,是指貨物的銷售和非應稅勞務兩項行為無直接的聯(lián)系和從屬關系。

  對例1而言,如果附設商場是該賓館樓內(nèi)的某個區(qū)域或某個樓層,根據(jù)現(xiàn)實生活中,只有在住店,就餐,娛樂的情況下,才會到賓館買些需用商品。以買商品為目地較正常的是應去商場去買,而不會到賓館內(nèi)附設小商場去買。也就是說商品的銷售和非應稅勞務兩項行為是緊密相連的從屬關系。同時,銷售及服務對象是一致的,即住店,就餐,娛樂的人,符合一項銷售行為,是指貨物的銷售和非應稅勞務的提供針對一項銷售行為而言的。因此,筆者認為應當是一種混合銷售行為,如果這種情況則應是納營業(yè)稅。該賓館將會因不分別核算,而要按20%的稅率納稅的。但如果在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及稅務登記的兼營項目注明了有商場項目,如果商場是該公司的一項重要經(jīng)營行為,鋪面是臨街的,直接對外銷售商品,售商品的收入既有來店住店,就餐,娛樂的人購買的,也包括不到該店住店,就餐,娛樂,而是以購買商品為目地到該商場來買商品的。也就是說,該商場有一定的影響力,既使不是去賓館就餐,娛樂,而是專一買商品也會到該商場來買時,才可以證明貨物的銷售和非應稅勞務的提供針對可以是不同的銷售對象。貨物的銷售和非應稅勞務兩項行為也無直接的聯(lián)系和從屬關系。這種情況筆者認為是可以確認為兼營的。

  因此,在上述可確認是兼營的情況下,不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和營業(yè)稅應稅勞務是可以節(jié)稅的。而且,只要收入總額是準確的,不分別核算的行為是不違反《會計法》和《征管法》。在營業(yè)稅的勞務還沒有歸入增值稅的范圍時。這可以說是稅法的暇疵。利用該籌劃節(jié)稅即簡單而又經(jīng)濟。

責任編輯: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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