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作為一種重要的流轉稅,是中央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1994年國務院頒布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在保障財政收入,穩(wěn)定國民經濟發(fā)展中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修訂前的增值稅屬于生產型增值稅,企業(yè)不能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且不利于充分發(fā)揮企業(yè)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進的積極性。社會經濟的發(fā)展要求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變,2008年11月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予以公布,并T2009年1月1日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行。由于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對原有增值稅暫行條例進行了部分修訂,企業(yè)某些業(yè)務的會計處理也將發(fā)生相應的變化。
【例】A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yè),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發(fā)生了以下經濟業(yè)務:
(1)2009年3月1日購入1臺不需安裝的設備,價款100萬元,增值稅17萬元,運輸費用為5萬元。此設備主要用于職工食堂的工作。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0條規(guī)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職工食堂的設備是用于集體福利的固定資產,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分錄單位:萬元):
借:固定資產 122
貸:銀行存款 122
(2)2009年3月12日銷售1臺舊機床設備,收入為25.5萬元,此設備于2005年4月21日購入,原值為200萬元,已提折舊120萬元。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4條規(guī)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qū)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是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同時,財稅[2008]170號文的第6條也規(guī)定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規(guī)定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因此,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應繳納增值稅=26/(1+4%)×4%×0.5=0.5(萬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80
累計折舊 120
貸:固定資產 200
借:銀行存款 25.5
貸:固定資產清理 2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0.5
借:營業(yè)外支出 55
貸:固定資產清理 55
(3)2009年4月12日購買一臺不需安裝的生產用設備,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為80萬元,運輸公司開具的運費發(fā)票上注明的運輸費用為5萬元。
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刪除了不得抵扣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規(guī)定。此項購進所產生的進項稅額包括設備價款與運費兩部分,均可予抵扣。因此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可予抵扣的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0×17%+5×7%=13.95(萬元)
借:固定資產 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95
貸:銀行存款 93.95
(4)2009年4月25日向B公司銷售商品一批,價款為100萬元,由A公司代墊運費10萬元,運輸公司向A公司開具運輸發(fā)票,由A公司轉交B公司。貨款尚未收到,運費由銀行付訖,商品成本為60萬元。
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2條規(guī)定,向購貨方收取的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不作為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買方的。則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賬款 127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銀行存款 10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60
貸:庫存商品 60
(5)2009年5月7日c公司與A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由A公司向c公司銷售商品一批,銷售價格200萬元。商品成本為120萬元。當日c公司向A公司預付貨款60萬元,同時A公司向c公司開具全額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9條規(guī)定,先開具發(fā)票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因此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應繳納增值稅=200×17%=34(萬元)
借:銀行存款 6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
預收賬款 26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120
貸:庫存商品 120
(6)2009年5月22日A公司購入企業(yè)管理人員使用的汽車三輛。價款為180萬元。已收到銷售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30.6萬元。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規(guī)定,與企業(yè)技術更新無關且容易混為個人消費的自用消費品(如小汽車、游艇等)所含的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因此,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 210.6
貸:銀行存款 210.6
(7)2009年8月11日,A公司的某零售貨物由于技術改進,價格大幅下降。A公司通過削價銷售,以50萬元全部售出,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8.5萬元。商品成本為60萬元,進項稅額為10.2萬元。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規(guī)定,削價商品收取的銷項稅額不足以抵補購進該商品進項稅額的部分,其不足以抵補的進項稅額不能以其他銷售商品收取的銷項稅額抵扣,其稅額應轉出。因此A公司會計處理為:
應轉出進項稅額=10.2-8.5=1.7(萬元)
借:銀行存款 58.5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
借:管理費用 1.7
貸:應交稅費——直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7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60
貸:庫存商品 60
(8)2009年10月21日,A公司出口商品一批,離岸價款為200萬元。用于生產出口商品的原材料購入價為120萬元,進項稅額為20.4萬元。按規(guī)定,該企業(yè)不可免、抵、退的增值稅為15萬元。5.4萬元用于內銷商品的應納稅額抵扣。出口貨物不能抵扣進項稅額,是指我國有些企業(yè)在出口某些貨物時,可以享受國家稅收優(yōu)惠政策,其出口貨物耗用的購進貨物所負擔的進項稅額全部(如出口免稅不退稅的商品)或部分(如享受免、抵、退稅政策優(yōu)惠的商品,根據(jù)規(guī)定計算不予抵扣或退稅的部分),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而應轉出,因此A公司會計處理為: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15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5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5.4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5.4
(9)2009年12月5日,A公司盤點庫存發(fā)現(xiàn),由于管理不當,原材料發(fā)生毀損20萬元。責令管理人員賠償5萬元,保險公司賠償10萬元,經有關單位批準處理。按修改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非正常損失部分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A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23.4
貸:庫存商品 2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4
借:銀行存款 15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15
借:營業(yè)外支出 8.4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