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原材料時,按已收或應收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yè)務收入”科目,按應交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月度終了,按出售原材料的實際成本,借記“其他業(yè)務成本”科目,貸記“原材料”科目。
在建工程完工后剩余物資轉為原材料時,應按實際成本借記“原材料”科目,按包含在工程物資實際成本中的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工程物資的實際成本,貸記“工程物資”科目。
【例1】公司2007年3月20日出售不需用的原材料一批,售價100000元,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17000元,該批原材料的實際成本120000元,款項已全部收到存入銀行。
借:銀行存款 117000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材料銷售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借:其他業(yè)務成本——材料銷售 120000
貸:原材料 120000
【例2】公司的鍋爐改造工程完工,剩余的鋼管轉為生產(chǎn)用的原材料,該批鋼管的實際成本11700元,其中進項稅額1700元,已驗收入庫。
借:原材料——材料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
貸:工程物資——專用材料 1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