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關于封存的非生產(chǎn)用機動車輛的處理辦法

京政辦發(fā)[1982]27號

頒布時間:1982-03-1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市物資局 市公安局 市財政局控辦

  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京政辦發(fā)[1981]104文轉發(fā)的《關于封存非生產(chǎn)用機動車的管理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對封存車輛的調撥、報廢的處理提出以下辦法:

  一、凡是有使用價值的各種小汽車和大轎車,本著既要節(jié)約能源、節(jié)省開支,又要有利于生產(chǎn)和群眾生活,盡量利用起來的原則,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

  1、新建單位確需增車的;

  2、定編后缺編的;

  3、更新用汽車;

  4、生產(chǎn)上確實需要增車的;

  5、公共交通總公司出租汽車公司、市交通運輸公司等用于營運的。

  二、各種摩托車,對城市污染比較嚴重,由物資局負責,除適當留下一部分用以解決某些部門的生產(chǎn)需要外,向外省市出售。

  三、載重汽車除市交通運輸公司留用部分外,由物資局負責用于更新或向外省市處理。

  四、凡無使用價值或耗油量過大的老舊汽車,由各單位在六月底以前報公安局車務科技術鑒定后,報市控辦審批辦理報廢手續(xù)。并憑物資回收公司收據(jù)由市控辦予以銷號。

  物資回收公司對報廢的車輛,要嚴格按照國家計委等五個委、部、局一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計綜〔1980〕666號文印發(fā)的《載重汽車更新試行辦法》第四條和北京市計委等十個部門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二日〔1981〕市購字16號文《關于嚴格控制小汽車、大轎車的分配和購買的規(guī)定》第五條的精神執(zhí)行,即物資回收公司回收的廢舊汽車,應及時解體作廢鋼鐵處理,不得用舊零、部件拼裝汽車變賣或變相出售整車,否則,將收入一律沒收上交財政,并沒收買方的車輛。

  五、財務處理辦法。

  1、在本市范圍內調撥,除行政、事業(yè)單位之間均按無償調撥外,其他單位之間均按有價調撥處理。價格可由調入和調出單位協(xié)商確定,必要時也可通過信托公司作價。

  2、由物資局向外省市出售的車輛,一律按質作價。

  處理車輛所收的價款,行政、事業(yè)單位按市財政局〔80〕財行字第1257號文第五條規(guī)定處理;企業(yè)單位按企業(yè)財務管理辦法處理,通過物資局處理的可以按百分之一收取手續(xù)費。

  對所有車輛各單位均不得自行處理。

  六、調撥手續(xù)。

  1、無價調撥的,調入單位持市控辦開給固定資產(chǎn)調撥單和公安局車務科封車收據(jù)(在封車單位存放),到調出單位和公安局車務科辦理調撥和過戶手續(xù)。

  2、有價調撥的,調入單位持市控辦開給的??厣唐放鷾蕟魏凸簿周噭湛品廛囀論?jù)(在封車單位存放),辦理交款、取車和過戶手續(xù)。

  3、交物資局出售的車輛,由市控辦開出通知單,同時通知封車單位和物資局(抄錄牌照號給物資局)。車輛售出后,物資局把銷售車輛的牌照號通知市控辦銷號,并持封車收據(jù)到公安局車務科辦理轉出手續(xù)。

  七、申請調撥封存車輛的單位,均要按現(xiàn)行申請購買汽車的審批手續(xù)事前辦理審批,再送市控辦審查辦理準調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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