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fā)[1986]90號
頒布時間:1986-09-1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務(wù)院
第一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擁有并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wù)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yīng)當(dāng)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車船使用稅。
第二條 船舶的適用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船舶稅額表》計算。車輛的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所附的《車輛稅額表》規(guī)定的幅度內(nèi)確定。
第三條 下列車船免納車船使用稅:一、國家機關(guān)、人民團(tuán)體、軍隊自用的車船;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jīng)費的單位自用的車船;三、載重量不超過一噸的漁船;四、專供上下客貨及存貨用的躉船、浮橋用船;五、各種消防車船、灑水車、囚車、警車、防疫車、救護(hù)車船、垃圾車船、港作車船、工程船;六、按有關(guān)規(guī)定繳納船舶噸稅的船; 七、經(jīng)財政部批準(zhǔn)免稅的其他車船。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使用稅。
第五條 個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車和其他非營業(yè)用的非機動車船,征收或者免征車船使用稅,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 車船使用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
第八條 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的稅務(wù)機關(guān)征收。
第九條 條例由財政部負(fù)責(zé)解釋;施行細(xì)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一:船舶稅額表
附表二:車輛稅額表
附表一:
船 舶 稅 額 表 | |||
類 別 |
計稅標(biāo)準(zhǔn) |
每年稅額 |
備 注 |
機動船 |
150噸以下 |
每噸1.2元 |
按凈噸位計征 |
151噸至500噸 |
每噸1.60元 |
按凈噸位計征 | |
501噸至1500噸 |
每噸2.20元 |
按凈噸位計征 | |
1501噸至3000噸 |
每噸3.20元 |
按凈噸位計征 | |
3001噸至10000噸 |
每噸4.20元 |
按凈噸位計征 | |
10001噸以上 |
每噸5.00元 |
按凈噸位計征 | |
非機動船 |
10噸以下 |
每噸0.60元 |
按載重噸位計征 |
11噸至50噸 |
每噸0.80元 |
按載重噸位計征 | |
51噸至150噸 |
每噸1.00元 |
按載重噸位計征 | |
151噸至300噸 |
每噸1.20元 |
按載重噸位計征 | |
301噸以上 |
每噸1.40元 |
按載重噸位計征 |
附表二:
車 輛 稅 額 表 | ||||
類 別 |
項 目 |
計稅標(biāo)準(zhǔn) |
每年稅額 |
備 注 |
機動車
|
乘人汽車 |
每輛 |
60元至320元 |
包括電車
|
載貨汽車 |
按凈噸位每噸 |
16元至60元 | ||
二輪摩托車 |
每輛 |
20元至60元 | ||
三輪摩托車 |
每輛 |
32元至80元 | ||
非機動車
|
人力駕駛 |
每輛 |
1.20元至24元 |
包括三輪車及其他人力拖行車輛 |
畜力駕駛 |
每輛 |
4元至32元 | ||
自行車 |
每輛 |
2元至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