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所得稅應提供證明資料問題的通知

財稅外字[1986]27號

頒布時間:1986-02-1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據反映,目前有些外籍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很不一致。有提供工資單的,有提供電傳資料的,有提供駐華辦事處出據的證明,有提供海外津貼部分而不提供國內工資部分證明的。由于納稅義務人提供的證明資料不一致,因此,出現實際收入和申報所得額差額距較大,造成漏稅和稅負不平穩(wěn)。要求統(tǒng)一予以明確。經研究,明確如下:

  一切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都應按稅法規(guī)定如實申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雇主取得的收入,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派遣公司單位開具的原始明細工資單(書)(包括獎金、津貼證明資料),或提供派遣公司、單位委托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出具的證明。對一些國家的納稅義務人,還應提供“海外駐在規(guī)定”、“出差規(guī)定”等與征稅有直接關系的必要的證明資料。稅務機關和主管人員對納稅義務人申報的“納稅申報表”和提供的有關證明資料,應負責保密,不得對外泄露。請研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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