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4]163號
頒布時間:2004-09-1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吉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正保會計網(wǎng)校編輯注:根據(jù)財稅[2009]18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失效。)
一汽一大眾汽車有限公司生產(chǎn)的部分高爾夫(G01f)、奧迪(AUDI)及寶來(BORA)牌系列轎車,經(jīng)國家指定的檢驗中心樣品檢驗和生產(chǎn)一致性審查,達到《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II)》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檢驗程序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對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00]26號)的要求。經(jīng)研究,對一汽一大眾汽車有限公司在規(guī)定的減稅起止日期內(nèi)生產(chǎn)銷售的上述轎車,準予按應納消費稅稅額減征30%。文到之日以前應減征的消費稅可以在以后應交的消費稅中予以抵減。具體減征消費稅車輛名稱、型號及減稅起止日期見附件。
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減征消費稅車輛清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減征消費稅車輛清單
減稅車輛名稱 | 車輛型號 | 減稅起止日期 | 備注 |
高爾夫 (Golf)牌系列轎車 | Golfl.6 | ||
Golf2.O | 2003.6.8-2003.12.31 | ||
Golf2.OAT | |||
F~7164 | |||
FWl64AT | 2003.6.26-2003.12.31 | ||
FV7184 | |||
FV7184AT | |||
奧迪 (AUDI)牌系列轎車 | FV7251TDIAT | 2003.11.g-2003.12.31 | |
寶來牌 (BORA)牌系列轎車 | BOR&I.8 | ||
BORAl.8hT | 2003.8.1-2003.12.31 | ||
BORAl.8T | |||
BORAl.8TA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