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豐田牌威馳(VIOS)轎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失效]

財稅[2003]279號

頒布時間:2003-12-3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天津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稅[2009]18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失效。)

  天津一汽豐田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豐田牌威馳(VIOS)轎車,經國家指定的檢驗中心樣品檢驗和生產一致性審查,達到《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檢驗程序符合財稅[2000]26號規(guī)定的要求。經研究,對天津一汽豐田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豐田牌VIOS GL-i ECT、VIOS GLX-i ECT、VIOS GL-S ECT、VIOS GL-i、VIOS DLX-i型轎車,準予從2002年10月8日起按應納消費稅稅額減征30%。文到之日以前應減征的消費稅可以在以后應交的消費稅中予以抵減。請遵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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