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1]84號

頒布時間:2001-05-1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F(xiàn)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消費稅稅率。

  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消費稅稅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比例稅率調整為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

 ?。ㄒ唬┒~稅率: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每斤(500克)0.5元。

  (二)比例稅率:

  1、糧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為原料的蒸餾酒,下同)25%。

  下列酒類產品比照糧食白酒適用25%比例稅率:

  ——糧食和薯類、糠麩等多種原料混合生產的白酒

  ——以糧食白酒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

  ——以白酒或酒精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無法確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2、薯類白酒15%。(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jù)財稅[2009]18號文件規(guī)定,灰色字體部分自2009年2月25日起失效。)

  二、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計稅辦法。

  糧食白酒、薯類白酒計稅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實行從價定率計算應納稅額的辦法調整為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稅額的復合計稅辦法。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數(shù)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單位和個人,都應依照本通知的規(guī)定繳納從量定額消費稅和從價定率消費稅。

  三、糧食白酒、薯類白酒計稅依據(jù)。

 ?。ㄒ唬┥a銷售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jù)為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實際銷售數(shù)量。

 ?。ǘ┻M口、委托加工、自產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jù)分別為海關核定的進口征稅數(shù)量、委托方收回數(shù)量、移送使用數(shù)量。

  (三)生產銷售、進口、委托加工、自產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價定率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j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調整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

 ?。ㄒ唬┟繃嵠【瞥鰪S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單位稅額250元/噸;

 ?。ǘ┟繃嵠【瞥鰪S價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單位稅額220元/噸。

 ?。ㄈ蕵窐I(yè)、飲食業(yè)自制啤酒,單位稅額250元/噸。

 ?。ㄋ模┟繃嵠【瞥鰪S價格以2000年全年銷售的每一牌號、規(guī)格啤酒產品平均出廠價格為準。2000年每一牌號、規(guī)格啤酒的平均出廠價格確定之后即作為確定各牌號、規(guī)格啤酒2001年適用單位稅額的依據(jù),無論2001年啤酒的出廠價格是否變動,當年適用單位稅額原則上不再進行調整。

  啤酒計稅價格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五、停止執(zhí)行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包括以外購已稅白酒加漿降度,用外購已稅的不同品種的白酒勾兌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對外購已稅白酒進行調香、調味以及外購散裝白酒裝瓶出售等)外購酒及酒精已納稅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繳稅款準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購進的已稅酒及酒精,已納消費稅稅款沒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六、停止執(zhí)行對小酒廠定額、定率的雙定征稅辦法,一律實行查實征收。小酒廠指會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業(yè)戶。

  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guī)定,制定酒類關聯(lián)企業(yè)征稅辦法。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商財政部另行制定。

  八、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執(zhí)行。原有規(guī)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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