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對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原油實行退稅的通知[廢止]

財稅字[1999]227號

頒布時間:1999-08-1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48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件廢止。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廣東海關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緩解我國石油行業(yè)的困難,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原油實行退稅。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享受出口退稅的原油范圍,為國家經貿委下達的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原油,但不包括國家無償援助出口的原油。國家無償援助出口的原油繼續(xù)按照現行有關的稅收政策執(zhí)行,出口不退稅。

  二、退稅率為13%。

  三、本通知從1999年9月1日起執(zhí)行,具體執(zhí)行日期按“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證明聯”上海關注明的離境日期為準。

  四、自1999年9月1日(含1日)起出口的原油,海關均應按規(guī)定簽發(fā)“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證明聯”。

  請遵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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