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農稅字[1990]65號
頒布時間:1990-09-0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沈陽市財政局:
你市沈財農稅字[1990]10號文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個人購買房屋開發(fā)經營單位出售的商品房,產權屬于個人的,均應照章繳納契稅。納稅人申請減免,由縣級財政部門審核,從嚴掌握,對個別納稅卻有困難的,經縣以上財政部門批準,可酌情予以照顧。
二、職工購買共有住房(指單位自管新舊住房和房管部門直管新舊住房,不含商品房)的契稅問題,仍按我部[88]財農稅字第30號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