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06]4號
頒布時間:2006-02-1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運用重要性原則,明確重要性概念及其與審計風險的關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財務報表審計業(yè)務。
第三條 重要性取決于在具體環(huán)境下對錯報金額和性質(zhì)的判斷。如果一項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可能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依據(jù)財務報表作出的經(jīng)濟決策,則該項錯報是重大的。
第四條 在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重要性及其與審計風險的關系。
第二章 重要性的確定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yè)判斷確定重要性。
第六條 在計劃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一個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以發(fā)現(xiàn)在金額上重大的錯報。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較小金額錯報的累計結(jié)果可能對財務報表產(chǎn)生重大影響。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財務報表層次和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包括披露,下同)認定層次的重要性。
第九條 在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zhì)、時間和范圍以及評價錯報的影響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重要性。
第三章 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
第十條 在計劃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導致財務報表發(fā)生重大錯報的原因。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huán)境的基礎上確定重要性,并隨著審計過程的推進,評價對重要性的判斷是否仍然合理。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認定層次的重要性進行評估,以有助于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zhì)、時間和范圍,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十一條 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反向關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注冊會計師在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zhì)、時間和范圍時應當考慮這種反向關系。
在確定審計程序后,如果注冊會計師決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性水平,審計風險將增加。注冊會計師應當選用下列方法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ㄒ唬┤缬锌赡埽ㄟ^擴大控制測試范圍或?qū)嵤┳芳拥目刂茰y試,降低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并支持降低后的重大錯報風險水平;
?。ǘ┩ㄟ^修改計劃實施的實質(zhì)性程序的性質(zhì)、時間和范圍,降低檢查風險。
第十二條 在評價審計程序結(jié)果時,注冊會計師確定的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可能與計劃審計工作時評估的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存在差異。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重新確定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并考慮實施的審計程序是否充分。
第四章 評價錯報的影響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估在審計過程中已識別但尚未更正錯報的匯總數(shù)是否重大。
第十四條 尚未更正錯報的匯總數(shù)包括:
?。ㄒ唬┳詴嫀熞炎R別的具體錯報,包括在以前期間審計中已識別但尚未更正錯報的凈影響額;
?。ǘ┳詴嫀煂Σ荒苊鞔_識別的其他錯報的最佳估計數(shù),即推斷誤差。
第十五條 如果認為尚未更正錯報的匯總數(shù)可能是重大的,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通過擴大審計程序的范圍或要求管理層調(diào)整財務報表降低審計風險。
在任何情況下,注冊會計師都應當要求管理層就已識別的錯報調(diào)整財務報表。
第十六條 如果管理層拒絕調(diào)整財務報表,并且擴大審計程序范圍的結(jié)果不能使注冊會計師認為尚未更正錯報的匯總數(shù)不重大,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十七條 如果已識別但尚未更正錯報的匯總數(shù)接近重要性水平,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該匯總數(shù)連同尚未發(fā)現(xiàn)的錯報是否可能超過重要性水平,并考慮通過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或要求管理層調(diào)整財務報表降低審計風險。
第五章 與管理層和治理層的溝通
第十八條 如果識別出由于舞弊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的規(guī)定,考慮與管理層和治理層溝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