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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稅務局關于確定營業(yè)稅計稅價格計算公式中“成本利潤率”以及納稅人承包省內跨縣(市)移動施工工程營業(yè)稅納稅地點的通知

云稅流字[1994]13號

頒布時間:1994-02-0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云南省稅務局

各地、州、市稅務局,大理、個舊市稅務局:

  根據(jù)財政部(93)財法字第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精神,對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需核定其營業(yè)稅計稅價格,其計算公式中的“成本利用率”以及納稅人承包省內跨縣(市)移動施工工程的營業(yè)稅納稅地點問題現(xiàn)明確如下:

  一、關于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又無正當理由的納稅人,其營業(yè)稅計稅價格計算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暫由各地、州、市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并報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對納稅人承包的省內跨縣(市)移動施工工程,在工程所在地繳納建筑業(yè)營業(yè)稅。確定具體征收機關的權限為:所承包的一段工程在一個縣(市)范圍內的,由縣(市)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所承包一段工程跨縣(市)但未跨地(州、市)的,由地(州、市)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所承包的一段工程跨地(州、市)的,報省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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