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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試行)的通知(一)

京地稅企[2000]13號

頒布時間:2000-01-1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并試行新修訂的《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190號)精神,結合我市企業(yè)所得稅征管特點及企業(yè)所得稅稅源監(jiān)控工作的需要,市局決定印發(fā)《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試行)的通知》(以下稱“新申報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行推廣“新申報表”的工作安排。

  依據市局“關于試行新修訂的《企業(yè)所得稅申報表實施方案的報告》”(京地稅企[1999]215號),對“新申報表”的推廣使用分三個步驟:1、1999年在我市上市的股份制公司試用;2、2000年在我市部分國有大中型企業(yè)中擴大使用;3、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2001年在全市范圍內全面使用(具體推廣要求另文明確)。

  二、試行“新申報表”工作的總體要求。

  各區(qū)縣局、各分局要切實加強對該項工作的組織實施,提高對試行“新申報表”意義的認識;要結合市局《稅收征管改革總體方案》的貫徹實施以及企業(yè)所得稅稅源監(jiān)控工作的實際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強化培訓輔導,提高納稅人正確填報“新申報表”的能力,并加強對試點單位使用的“新申報表”邏輯關系、內在質量的審核,保證企業(yè)所得稅稅源監(jiān)控及案頭稽核原始數據的真實、準確、可靠;要對試報情況進行認真總結,并對“新申報表”可操作性及試報工作提出書面意見或建議,發(fā)現問題要隨時向市局反饋。1999年度暫沒有“新申報表”試點的區(qū)縣局、分局要同時做好推廣使用的各項準備工作。

  1999年試報工作總結于2000年5月15日以前報到市局。

  三、1999年“新申報表”的填寫及報送要求

  (一)填寫要求:

  1、“新申報表”填寫一式四份,企業(yè)留存一份,稅務所、主管稅務機關、市局各一份。

  2、“新申報表”的填寫內容要完整,主表和附表缺一不可,否則視為無效申報,需做更正重報。申報表填寫要項目齊全、數據真實可靠、邏輯關系正確,并保證主表與附表之間制約關系無誤。有關填寫項目需附明細表的,其明細表的格式暫由納稅人根據填報內容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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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鑒于“新申報表”處于試行階段,未上計算機系統(tǒng),也不作為填寫稅票的依據,因此,1999年度“新申報表”暫與現行申報表分別報送,現行申報表的填寫報送要求不變。

  2、“新申報表”年度一次報送,納稅人于次年4月底前報到主管稅務機關。經主管稅務機關初審后于次年5月15日之前集中報送市局一份(附同期現行申報表復印件一份)。

  3、1999年度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使用的新申報表暫不錄入計算機系統(tǒng),但需與現行申報表進行必要核對,以發(fā)現填報口徑差異及問題。

  二000年一月十四日

  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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