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地稅函[2003]106號
頒布時間:2003-04-07 10:24:40.000 發(fā)文單位:貴州省地方稅務局
遵義市地方稅務局 :
你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虛報虧損如何處罰的請示》( 遵市地稅呈〔 2003 〕4 號) 收悉。經(jīng)研究 , 現(xiàn)批復如下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 63 條、64 條規(guī)定,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虛報虧損,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應認定為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納稅人編制虛假計稅依據(jù),虛報虧損,并未產(chǎn)生當期不繳或少繳稅款的事實,但卻影響了申報的真實性,直接造成以后納稅期的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00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