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場2008年5月1日舉辦了“買三送一”的促銷活動,即顧客購物每滿300元,商場即贈送100元的返利券,5月1日發(fā)放返利券120萬元(實際回收返利券117萬元)。2008年5月該商場實現(xiàn)商品銷售收入3510萬元(含稅價),在回收的返利券中,按商場與商品供應商的約定,商場負擔35.1萬元,供應商負擔81.9萬元。2008年5月末,該商場針對上述業(yè)務做了如下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33 930 000
應付賬款――各商品供應商――應收返利券款 819 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29 7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5 049 000
其中返還的返利券由供應商負擔的部分已由商場全額向各供應商收取,商場自己負擔的部分則直接抵減了主營業(yè)務收入。
2008年6月初申報增值稅時,國稅管理部門就該商場5月1日的促銷活動,詢問其返利券的賬務處理后認為,商場返還給顧客的返利券應比照非公益性捐贈按視同銷售處理。所以,由商場負擔的部分應補繳增值稅。于是該商場應在2008年6月補做了如下會計分錄:
借:經(jīng)營費用――商品促銷費(返利券) 51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51 000
借:經(jīng)營費用――商品促銷費(返利券) 300 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3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