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09 08:49 來源:呂風柱
隨著企業(yè)經濟關系日趨密切,一些企業(yè)因資金問題往往會將部分閑置設備抵給債權方充抵債務。然而所充抵的設備在債權方企業(yè)大多沒有“用武之地”。
對于這些既沒有“用武之地”又價值不菲的設備,接收企業(yè)由于直接出售很難找到買家,因此他們往往選擇將其融資租賃或對外經營性出租。
對于這兩種不同的“生金”方式,稅法對其納稅分別做出不同的規(guī)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yè)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規(guī)定:除經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yè)務的單位外,其他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yè)稅;租賃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征收營業(yè)稅,不征收增值稅。作為納稅人完全可以利用此規(guī)定對于設備的“生金”方式加以籌劃,以便讓自己獲得最大的利潤。
華陽公司是一家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的物資貿易公司。前不久,華陽公司的一個債務人,將一臺大型生產設備充抵給華陽公司。該套生產設備的充抵價格為1000萬元(不含稅)。然而華陽公司根本用不著該套生產設備。面對此種情況華陽公司經過多方聯系,與大成公司達成生產設備利用協議。
協議規(guī)定,華陽公司可以采取兩個方案:
一是融資租賃。華陽公司以 1490萬元的價格,將該套生產設備出租給大成公司,大成公司每年支付租賃費149萬元,期限為10年,期滿后華陽公司將該套生產設備的所有權轉讓給大成公司。
二是經營性出租。華陽公司以每年123萬元的租賃價格將該套生產設備出租給大成公司,租期為10年,租賃期滿后該套生產設備的市場價值為260萬元,該套生產設備的所有權期滿后仍屬華陽公司。
對于方案一,華陽公司的行為實質上屬于分期付款式的對外銷售,按稅法規(guī)定華陽公司應該繳納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其他稅種在此忽略不計)。增值稅為1490÷(1+17%)×17%-1000×17%=46.49(萬元).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為:46.49×(7%+3%)=4.649(萬元)。
在方案一中,華陽公司所需承擔的稅款共計51.14萬元(46.49+4.649)。
在方案二中,由于華陽公司的行為是一種經營性租賃行為,因此華陽公司只需繳納營業(yè)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其他稅種在此忽略不計)。華陽公司應繳納的稅款為:營業(yè)稅=1230×5%=61.5(萬元)。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61.5×(7%+3%)=6.15(萬元)。
在方案二中華陽公司所需承擔的稅款共計67.65萬元(61.5+6.15)。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方案一比方案二少繳納稅款67.65-51.14=16.51(萬元)。因此在獲利相同的情況下,在處理“多余”設備時還要優(yōu)先考慮融資租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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