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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證據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的可行性研究

來源: 王常松 李霞 編輯: 2006/10/19 10:46:18  字體:

  從我國的具體國情出發(fā),我國審計機關將“嚴肅查處嚴重違法違紀問題和經濟犯罪,懲治腐敗,推進廉政建設”和真實性審計、效益審計共同作為國家審計的主要任務,形成了中國審計的特色和亮點。但由于審計機關與司法機關在查處經濟案件中存在初始依據、認定目的、證據觀等方面的不同,審計證據與司法證據還存在一般屬性及效力等方面的差異,審計機關在審計中收集到大量涉嫌犯罪的證據,按照現(xiàn)行法律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不能利用這些現(xiàn)成的證據進行刑事訴訟活動,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其結果是審計移送處理涉嫌犯罪案件立案率低、判決率低的問題還比較突出,直接影響了審計成果水平的提高和審計職能的發(fā)揮。鑒于此,本文提出了審計證據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的問題。①

  一、審計證據與刑事訴訟證據的差異性

 ?。ㄒ唬徲嬜C據和刑事訴訟證據的基本概念

  《審計機關審計證據準則》和《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規(guī)定了審計證據的概念、種類、收集方式和質量要求。根據上述規(guī)定,審計證據是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獲取的用以說明審計事項真相,形成審計結論基礎的證明材料。審計證據的形式包括書面證據、實物證據、視聽或者電子數(shù)據資料、口頭證據、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以及其他證據。審計人員收集的審計證據,必須具備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而《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guī)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蓖瑫r也列舉了證據的七種表現(xiàn)形式: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

  通過上面的比較,我們發(fā)現(xiàn),刑事訴訟證據和審計證據都為證明所查事實真相而存在,都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和合法性的特點。在種類上除法律特定種類外,大體也相同。而且新發(fā)布的《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在審計證據質量控制方面,也基本體現(xiàn)了與司法證據接軌的意圖。但由于審計和司法兩種不同活動的社會屬性以及手段的差別,兩者在主體、效力及一般屬性方面的差異是顯而易見的。

 ?。ǘ┬淌略V訟證據與審計證據的差異

  1.調查和收集證據的主體不同。審計證據由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調查收集,行使的是行政監(jiān)督權。刑事訴訟證據由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調查和收集,行使的是法律賦予的偵查權。審計證據在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以后,只是作為刑事訴訟證據材料的一個來源,為其提供原始的材料和有關線索,基本上要經過司法機關重新調查核實后,才能成為刑事訴訟證據。

  2.調查和收集證據的目的不同。審計機關調查收集證據的目的是為了查證審計事項的真實、合法和效益。司法機關調查和收集證據,是為了給刑事訴訟的每一個階段提供證據支持,使得刑事訴訟活動能順利地從一個階段進入下一個階段,最終給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涉嫌犯罪行為作出準確的評判,決定給予相應的刑罰處罰。此外,刑事證據還具備維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功能。兩種證據的最終目的不同,對證據的調查和收集的程序的嚴格性要求也不同。刑事訴訟證據要求有更為嚴格的調查和收集程序,對刑事訴訟調查和收集工作有許多嚴格和特殊的規(guī)定,這些都是審計法規(guī)中沒有的。

  3.調查和收集證據的途徑不同。審計機關調查和收集證據主要通過檢查、監(jiān)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進行。相比較而言,司法機關調查和收集刑事訴訟證據的途徑更多,更富有國家強制性。在刑事訴訟中司法機關可以采用刑事強制措施(如拘傳、刑事拘留、逮捕等)來限制和暫時剝奪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在偵查中可以搜查涉案的物品、有關人員的住所和身體,扣押書證、物證,通緝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

  4.證據合法性要求不同。審計證據必須經過司法機關的審查才能上升為刑事訴訟證據,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審計證據與刑事訴訟證據有本質的不同,審計證據不具備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刑事訴訟證據的合法形式。

  審計中,有關審計人員通過一系列的調查活動收集到的證據,一般均可作為審計證據。判斷這些證據是否合法的依據是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準則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調查活動只要符合這些法律和規(guī)定的要求,就認為通過這些調查活動收集到的證據具有合法性。在司法機關查處的刑事案件中,判斷證據是否具有刑事訴訟證據合法性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有些證據盡管已經符合了相關審計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但不具備《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合法形式,也不能認為是刑事訴訟證據。兩者相比,刑事訴訟證據合法性的要求更為嚴格,也更為全面、細致。

  二、審計證據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的必要性

  審計證據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從表面上看,是審計實踐中提出的問題,但從本質上講,它是由我國的具體國情和現(xiàn)階段反腐敗斗爭的形勢所決定的。

 ?。ㄒ唬徲嬜C據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是我國的具體國情決定的

  目前,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程中,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在經濟領域內,以非法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經濟犯罪活動有愈演愈烈之勢。被激發(fā)的個體利益與公共權力相結合,致使借公權獲取私利的職務型經濟犯罪急劇增長,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罪已成社會“公害”,引起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和憤慨。但是,不管犯罪分子利用什么借口,采取怎樣的手段,其犯罪痕跡通常會留存于記錄經濟活動的會計憑證、賬簿以及其它會計資料中。審計機關正具有這樣采集以賬務證據為主體的審計證據的優(yōu)勢,易于發(fā)現(xiàn)揭露經濟犯罪的案件線索。特別在當前挪用、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不減,違規(guī)決策造成嚴重損失浪費、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等重大經濟犯罪時有發(fā)生的時候,審計證據對促進懲治腐敗、推進廉政建設發(fā)揮著不可估量的積極作用。

 ?。ǘ徲嬜C據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是司法實踐提出的嶄新課題

  從理論上講,查辦經濟犯罪案件和貪污賄賂犯罪案件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責。但中國的國情和反腐敗斗爭的嚴峻形勢,使理論和實際有所錯位。

  習慣上,人們將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在立案之前的調查稱為初查。特別需要指出的是,1996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這一強制規(guī)定迫使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必須將查辦案件的重心前移到初查階段。通過初查,解決是否具備立案條件,能否立案的問題。對于能立案的案件,初查必須收集到相當數(shù)量和質量的證據,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時至今日,在司法實踐中,初查的法律地位沒有明確,導致初查不是一個獨立的辦案程序,而是一種非訴訟性質的調查研究活動。用普通的調查手段,而不是訴訟的手段去調查具有隱蔽性、復雜性、技術性等特點的經濟犯罪事實具有相當?shù)碾y度。

  為了解決查辦經濟犯罪案件和貪污賄賂案件中初查發(fā)現(xiàn)犯罪事實和立案之后“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就必須突破案件的問題,近幾年來,司法機關進行了各種艱難的探索,其中與審計機關聯(lián)合辦案,借助其手段和措施搞初查和突破案件是一種有效的方法。但在刑事訴訟中,法律不認可審計證據的法律效力,這就提出了審計證據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的嶄新課題。

 ?。ㄈ徲嬜C據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是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辦案效率的現(xiàn)實需要

  效率作為人類社會的一項價值目標,已經成為現(xiàn)代刑事訴訟的一個發(fā)展趨勢。它要求以最小的訴訟成本取得最大的訴訟效益,但在目前我國的查辦經濟犯罪案件工作中,審計機關查清違法犯罪事實,獲取有罪證據之后,司法機關為了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還必須重復調查取證。其弊端在于,一方面浪費了人力、物力和財力,使本來就十分緊缺和有限的辦案資源不能發(fā)揮應有的效益,同時增加了被調查單位和證人的負擔,影響其正常的工作。另一方面,由于不同的機關和不同的人員采用不同的方式重復調查同一問題,也容易使犯罪嫌疑人產生僥幸心理,推翻已經作出的供述。

  事實上,在查辦經濟犯罪案件中,優(yōu)化資源配置,減少重復調查取證帶來的負面影響,必將成為降低辦案成本,提高辦案效率的有效方式和最佳選擇。而優(yōu)化辦案資源配置的關鍵,就涉及到審計證據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的問題。換言之,解決好證據轉化問題,有利于實現(xiàn)辦案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

  三、審計證據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的可行性

  審計證據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具有理論、現(xiàn)實和事實依據。

 ?。ㄒ唬淖C據特點看審計證據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的理論基礎

  從證據學理論上講,作為定罪依據的任何一個證據,都必須具有證據力和證明力。而證據力反映的是證據的客觀性和關聯(lián)性;證明力反映的是證據的合法性。也就是說,證據具有客觀性和關聯(lián)性,才有證明案情的事實能力,才能成為“事實上的證據”;證據有了合法性,才能把事實上的證據納入刑事訴訟軌道,并因此而具有證明案情的法律效力,成為“法律上的證據”。刑事訴訟證據是“事實上的證據”與“法律上的證據”的統(tǒng)一。

  《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guī)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本C觀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收集到的證據,不容置疑,它是確實存在的事實,而非猜測和虛假的東西;它是同案件事實有著客觀聯(lián)系的事實,而非與后者毫不相關的。審計證據既然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同時具備訴訟證據的兩個基本特征,即客觀性和相關性,就應當也可以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因此,審計證據具備訴訟證據的本質屬性,是實現(xiàn)刑事訴訟證據轉化的理論基礎。

 ?。ǘ膶嵺`看審計證據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的現(xiàn)實基礎

  就目前查辦經濟犯罪案件的實踐而言,我國已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工作體制和工作格局。但不可否認,由于實踐中諸如證據轉化等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解決,導致了工作上強調協(xié)作和配合,可辦案成果上難以銜接和統(tǒng)一,這無疑不利于形成合力,不利于打擊經濟犯罪。

  目前,在公安部機構調整與改革中,專門設置了經濟犯罪偵查局,有的省、市、自治區(qū)公安廳、局也建立了專門的經濟犯罪偵查處(或經偵總隊),或者其它相關的經偵機構。經濟犯罪偵查的專業(yè)化、正規(guī)化已成為一種趨勢。但是經偵部門卻大多沿用一般的刑偵技術手段,是很難適應當前的經濟犯罪偵查要求的,從而時常出現(xiàn)偵查成本太高、協(xié)作不足、效率低下等偵查局面。

  在檢察機關對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查證中,也存在取證難度較大的問題。與一般刑事案件證據相比,此類案件證據具有直接證據少且多為言詞證據,易變不穩(wěn)定;間接證據多但異常復雜特殊,缺乏連貫性的特點。直接證據大多表現(xiàn)為證人證言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因而以言詞證據為主。但由于利害關系的存在,多數(shù)情況下,關鍵證人不愿作證,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依靠直接證據突破案件非常困難。而能夠證明貪污賄賂犯罪的間接證據中,書證大多為犯罪手段所掩蓋,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往往隱匿、銷毀或涂改賬證,使其變得異常復雜特殊。特別是一個案件的書證,往往分散于數(shù)百上千的賬冊中,需要查閱大量的憑證、票據、賬目等會計資料方能獲取,但專業(yè)性強,涉及學科多,查證難度大。物證多為種類物,贓款經常會與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收入混在一起,而無法分清;贓物具有不確定性,既使通過搜查等手段收集到,也無從辨別,并且去向多元化,便于轉移和隱匿,難以查清。上述特點,決定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fā)現(xiàn)證據難,收集證據、固定證據難,證據效力差且易反復。

  作為訴訟措施的司法會計鑒定,在獲取檢材和實施技術檢驗方面,有比審計措施更強的其他訴訟措施作保障,在圍繞案件所涉及的財務會計問題進行鑒別判斷活動方面具有自身的優(yōu)勢,但也存在較大的局限性。如司法會計鑒定人只能采用技術手段(檢查、計算、分析性復核驗證等)來完成鑒定,而審計人員除技術手段外,還可依法采取各種非技術手段來完成審計任務,如監(jiān)盤、觀察、查詢及函證。顯然,司法會計鑒定是一種技偵手段,更強調技術性,側重于對被鑒定事項作真與假、是與否的判斷;而審計證據通常能夠較為全面直接地證明涉案事實。

  總之,如何有力查處經濟犯罪案件,證據最為關鍵。目前在查辦經濟犯罪案件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最后都歸結到證據問題上。因此,妥善地解決好審計證據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的問題,有利于將查處經濟犯罪大要案的工作引向深入。

  四、審計證據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的現(xiàn)實性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認為,依照法定的程序解決審計證據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是必要的和可行的。但是,審計證據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從內容上講,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與刑事法律的銜接問題;從程序上講,涉及到立法、執(zhí)法和司法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從立法技術上講,涉及到行政法規(guī)上升為法律的問題。此外,還涉及到法治精神、執(zhí)法思想、司法體制、社會評價、監(jiān)督制約等一系列問題。因而,需要格外嚴謹和慎重,切忌草率行事,輕舉妄動。

  基于以上認識,筆者認為,考慮到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在客觀存在的外在表現(xiàn)形式不同,自身存在的內在本質屬性不同,受外在各種因素的影響程度不同,在進行證據轉化時,應當分類進行,區(qū)別對待。因此,審計證據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直接轉化

  首先,實物證據原則上可以直接轉化。由于物證的客觀存在不受人的意志支配,不會因收集程序和方法的不同而改變性質。因此,審計機關在辦案中收集到的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等實物證據,原則上可以,而且應當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使其成為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依據和有力武器。在具體的操作上,轉化證據的司法人員只需對審計證據進行形式上的合法性審查,就可以辦理法律手續(xù),直接調取。對于審計機關不能提供證據原件而復印、復制的,需要注明證據來源是否與原件相符,并加蓋收集證據單位的印章。

  其次,對審計結論的認定可以明確“審計結論的證據優(yōu)先原則”,確立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在司法中的法律地位,即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結論在刑事審判中可以作為當然的有效證據,除非有相反證據推翻該審計結論。

  (二)間接轉化

  言詞證據原則上只能間接轉化。言詞證據的存在受人的主觀意志支配和客觀環(huán)境影響,本身具有不穩(wěn)定性和不確定性。不同的人員取證,可能會出現(xiàn)不同的內容;相同的人員在不同的環(huán)境下取證,也會出現(xiàn)不同的結果。因此,審計機關在辦案中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原則上不能直接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司法機關在辦理審計機關移送的經濟犯罪案件時,必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依照法定的程序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重新收集言詞證據。但對審計機關辦案過程中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寫出的親筆供詞和親筆證詞,經過嚴格審查,可以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具體而言,司法機關只需對這類親筆供詞和親筆證詞進行形式上和內容上的合法性與真實性審查,只要其出自當事人真實本意,在書寫時沒有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刑訊逼供和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式收集證據”的情形,就應當視為合法有效,直接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使用,不能因其收集的主體不是司法機關而予以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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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所述,從刑事訴訟證據的角度考察審計證據,如果要將其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還必須解決其合法性問題,使之成為“法律意義上的證據”。解決審計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合法性問題,關鍵要解決收集證據主體的合法性。根據我國的國情,可通過法律授權,或者司法機關以聘請?zhí)丶s檢察員、偵查員的方式,賦予查辦具體案件的審計人員,有收集經濟犯罪證據的權力,并明確規(guī)定其收集證據的主體身份合法。只要其收集到的證據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應當視為合法有效。

  這種以授權委托解決審計證據法律效力的方式,比較符合我國的司法慣例,但應當有相應的法律配套措施加以規(guī)范,并進行嚴格限制。如授權委托應當在查辦具體的案件之前,并規(guī)定明確的期限;被授權委托的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法律知識培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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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在法治的高度看待問題,從技術上解決審計證據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只是臨時性的補救措施和特殊歷史背景下作出的一種選擇,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選擇,同時又是一種實事求是和靈活、明智的選擇。其合理性與合法性不容置疑。為了從法治的角度解決根本性問題,我們認為需要完善法制,通過修改和完善現(xiàn)行刑事法律制度,或者制定專門法律,就審計證據作出特別規(guī)定,只要審計機關在依職權辦案中收集到的犯罪證據符合刑事訴訟證據的規(guī)則,經過特定程序嚴格審查,并查證屬實,就具有法定證據效力。

  最后要強調的是,審計證據向刑事訴訟證據的轉化只是審計證據與法律證據銜接的途徑之一。在現(xiàn)行法制環(huán)境下,審計機關應充分發(fā)揮優(yōu)勢,有效履行職能,在切實從嚴控制審計證據質量等方面下大氣力,并逐步在審計手段范圍內使審計證據與法律證據銜接,從而提高移送處理涉嫌犯罪案件質量,以促進加大對經濟犯罪的懲處力度,懲治腐敗,推進廉政建設。

  注釋:

 ?、侔凑諏徲嬛黧w分類,審計可分為國家審計、民間審計和內部審計。其中,國家審計屬于行政執(zhí)法,履行行政監(jiān)督的職能,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鑒于其權力性質、職能任務,本文僅對國家審計機關所獲取的審計證據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的可行性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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