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會計準則中的會計要素,是1992年在借鑒國際會計準則和美國會計準則的基礎上,結合當時我國的實際情況提出的,有自身的邏輯體系及合理之處,同時也合乎我國國情和歷史傳統(tǒng),已被廣大財會人員和社會公眾所接受。但隨著人們對會計認識的深入,新會計實務的出現,基本準則中對會計要素的定義越來越顯示出其局限性,不利于具體準則的建設和對會計實務的指導。本文就此作一些探討。
1、資產。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將資產定義為:“資產是特定主體由于過去的交易或事項而獲得或控制的可能的未來經濟利益?!边@一定義有以下三個特征:第一,它是可能的未來經濟利益;第二,此項未來的經濟利益是企業(yè)所擁有和控制的;第三,未來的經濟利益是過去的交易事項結果。首先,在內容上,FASB將資產內涵定義為未來的經濟利益,這一點顯得過于抽象,而且未來的經濟利益在多數情況下不是單一資產創(chuàng)造的,如何將既定的未來經濟利益在各項不同的資產(如知識產權、人力資源、自創(chuàng)商譽等)之間進行分攤實在困難。資產是可以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但具有經濟利益的資源并不一定都是資產,比如,穩(wěn)定且優(yōu)良的客戶群,廣泛而高效的銷售網等。從這一點來看,我國的會計準則將資產理解為經濟利益資源更為科學。其次,關于特定主體對資產的權利,FASB認為是取得或控制,我國則定義為“擁有或控制”。筆者認為,應當將資產的內容理解為對經濟資源的擁有或控制,“控制”是資產的最基本特征。最典型的例子是融資租賃。作為出租方,在融資租賃期內,對租賃物擁有法律上的所有權,但與該租賃物相關的風險和報酬都已經轉移給承租方,出租方對租賃物并無實際的控制權,不在其資產負債表上確認為一項資產;而承租方對租債物雖然沒有所有權,但擁有控制權,在資產負債表上將其確認為一項資產。再次,關于資產的來源。FASB突出強調過去的交易與事項的結果,我國基本準則將資產主體界定為企業(yè),不如FASB定義為特定主體合理,后者范圍更為廣泛,使得會計要素主體與會計主體假設相一致。我國資產的定義另加“能以貨幣計量”這一定語沒有必要,因為,能以貨幣計量是會計確認和計量中的問題,一般認為不是資產的本質特征。綜上所述,建議將資產定義為:“資產是特定主體所能控制的,具有未來經濟利益的資源?!?br>
2、負債。負債的定義應與資產相對應。FASB將其定義為:“特定實體由于當前義務引起的經濟利益未來可能的犧牲,該義務是過去交易或事項引起的,表現為轉移資產或提供勞務?!眹H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將負債定義為:“負債是當前所承擔的義務,該義務是由于過去的事項引起的,清償該義務將導致企業(yè)含有經濟利益的資源的流出?!倍弑M管在表述上存在差異,但都認為負債是一種經濟義務或經濟責任,抓住了負債的“未來經濟利益流出”這一本質特征。我國則將負債定義為:“企業(yè)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以資產或勞務償付的債務。”將負債定義為債務,在邏輯上犯了重復定義的錯誤,也未能突出負債的本質特征,“需以資產或勞務償付”并不能概括負債解除或了結的方式。例如,企業(yè)可通過“債轉股”方式把負債轉化成股本,最終也會導致資產的減少。因此未來經濟利益流出的表現形式本應是最終資源的減少,而不是“需以資產或勞務償付”。此外,在負債的定義中,“現時”一詞是必要的,這體現了會計的持續(xù)經營假設和會計分期假設,即企業(yè)過去已經履行完畢的尚未發(fā)生的未來義務,都不構成企業(yè)的負債。同時,“現時”還表明負債是基于過去已經發(fā)生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結果。因此,可將負債定義為:“負債是特定主體需在未來減少含有經濟利益的資源進行清償的現時經濟義務?!?br>
3、所有者權益。FASB稱之為權益,IASC稱之為產權,而我國為了強調產權明晰,確定為“所有者權益”,并定義為:“所有者權益是企業(yè)投資人對企業(yè)凈資產的所有權,包括企業(yè)投資人對企業(yè)投入資本以及形成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边@一定義有兩點不足:①主體定位不合理,會計要素應以主體假設為基礎進行定義,并保持首尾一貫;②未揭示它與資產、負債要素的聯系。筆者認為,所有者權益應當反映兩個特征,其一是所有者在企業(yè)中享有的權益;其二是所有者權益是資產減去負債后的剩余,但應注意,資產減去負債后的剩余只是所有者權益的表現形式,不是權益的內涵,只能說明其在計量上的意義,不能說所有者權益就是資產本身,也不能說是資產減負債的差額。對這個差異額所擁有的權益,即為剩余利益。故建議把所有者權益定義為:“特定主體的所有資產減去負債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利益?!?br>
4、收入。FASB采用狹義的定義,IASC采用廣義的定義,而我國也采用狹義的定義。其定義為:“收入是企業(yè)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等經營業(yè)務中實現的營業(yè)收入,包括基本業(yè)務收入和其他業(yè)務收入?!痹摱x有兩點不足:一是將收入定義為“營業(yè)收入”,屬循環(huán)定義;二是未能揭示收入的本質特征。筆者認為,收入的本質特征應當是經濟資源的流入,具體地說,就是資產的增加或負債的減少。另外,由于我國關于收入的定義是狹義概念,即派生收入的經營活動具有經常性、重復性和可預見性,它不包括非常所得或營業(yè)外的收入。由于我國目前的會計要素沒有利得和損失,會計要素的定義難以為所有的經濟業(yè)務提供確認的依據,需將狹義的收入概念改為廣義的概念??啥x為:“收入是特定主體在一定的會計期間,由于日常生活而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br>
5、費用。與收入定義類似,FASB采用狹義的定義,IASC采用廣義的定義。我國采用狹義的定義,其定義為:“費用是企業(yè)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fā)生的各項耗費?!逼鋵①M用定義為耗費,也犯了循環(huán)定義的錯誤,揭示費用的本質即“經濟利益的流出”。筆者認為,費用要素應和收入要素相對應,采用廣義的定義。建議定義為:“特定主體在一定會計期間由于日?;顒佣鴮е碌慕洕娴目偭鞒??!?br>
6、利潤。FASB單獨設立了“全面收益”要素,IASC未單獨設立利潤要素,我國把利潤定義為:“企業(yè)在一定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yè)利潤、投資凈收益、營業(yè)外收支凈額?!边@強調的是一定期間的經營成果,與資產、負債等要素強調經濟利益內涵沒掛鉤。另外,“經營成果”含義較模糊,除財務指標外,一些非財務指標,比如銷售渠道、市場份額,客戶群體等,也不能不說是一種“經營成果”。因此,建議將利潤定義為:“特定主體在一定期間從日?;顒又挟a生的,除資本投入或分派以外的經濟利益的凈增加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