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滯納金不是處罰,而是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占用國家稅金而應繳納的一種補償。只要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均應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本條例從1998年開始實施,2001年起改為萬分之五。
責任編輯:鬼谷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滯納金不是處罰,而是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占用國家稅金而應繳納的一種補償。只要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均應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本條例從1998年開始實施,2001年起改為萬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