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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據(jù)實稅前扣除的具體項目

來源: 編輯: 2006/02/06 00:00:00 字體:

  一、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

  納稅人根據(jù)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規(guī)定,交納的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可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

  (摘自財稅字[1995]081號)

  二、固定資產租賃費用

 ?。ㄒ唬┘{稅人根據(jù)生產、經營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所支付租賃費的扣除,分別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

  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而發(fā)生的租賃費,可以據(jù)實扣除。

  2.融資租賃發(fā)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續(xù)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摘自《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

 ?。ǘ┘{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納稅人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jù)受益時間,均勻扣除。

 ?。ㄈ┘{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guī)定提取折舊費用。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

  1.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2.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3.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ㄕ試惏l(fā)[2000]84號)

  三、向工商聯(lián)合會交納的會員費

  納稅人加入工商聯(lián)合會交納的會員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工商聯(lián)合會節(jié)余的會員費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但應相應核減下年度交納會員費的數(shù)額。

  (摘自財稅字[1994]009號)

  四、經濟補償金扣除

 ?。ㄒ唬┢髽I(yè)根據(jù)勞動部關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guī)定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可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

  (摘自財稅字[1997]22號)

 ?。ǘ┴敹愖郑?997)22號規(guī)定支付給職工經濟補償金的介定,主管國稅局應按照北京市勞動局制定的有關政策審核,符合規(guī)定的,允許其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

 ?。ㄕ跃﹪怺1997]095號)

  (三)企業(yè)對已達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yǎng)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yè)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屬于《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fā)[2000]84號)第二條規(guī)定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則上可以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各種補償性支出數(shù)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yè)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勻攤銷。

  年度納稅申報時,企業(yè)應將當年稅前列支的補償金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自2001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ㄕ跃﹪惡痆2002]132號)

  五、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

  納稅人發(fā)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一)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

  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ǘh費證明材料應包括:

  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摘自《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二條)

  六、向紅十字事業(yè)捐贈

  (一)全額扣除規(guī)定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yè)的捐贈,在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全額扣除。

  自2000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ㄕ载敹怺2000]030號、京國稅[2000]132號)

 ?。ǘ凹t十字事業(yè)”的認定

  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所賦予的職責開展的相關活動為“紅十字事業(yè)”。具體有以下十項:

  1.紅十字會為開展救災工作興建和管理備災救災設施;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中,紅十字會開展的救護的救助活動。

  2.紅十字會開展的衛(wèi)生救護和防病知識的宣傳普及;對易發(fā)生意外傷害的行業(yè)和人群開展的初級衛(wèi)生救護培訓,以及意外傷害、自然災害和現(xiàn)場救護。

  3.無償獻血的宣傳、發(fā)動及表彰工作。

  4.中國造血干細胞捐贈者資料庫(中華骨髓庫)的建設與管理,以及其他有關人道主義服務工作。

  5.各級紅十字會興辦的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社會福利事業(yè);紅十字會的人員培訓、機關建設等。

  6.紅十字青少年工作及其開展的活動。

  7.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

  8.依法開展的募捐活動。

  9.宣傳國際人道主義法、紅十字與新月運動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10.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委托紅十字會辦理的其他“紅十字事業(yè)”。

  (摘自財稅[2001]28號)

 ?。ㄈκ苜浾吆娃D贈者資格的認定

  鑒于現(xiàn)階段各級地方紅十字會機構管理體制多元化的情況,為使接受的捐贈真正用于發(fā)展紅十字事業(yè),維護國家正常的稅收秩序,對受贈者、轉贈者的資格認定為:

  1.完全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

  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的管理體制及辦事機構、編制經同級編制部門核定,由同級政府領導聯(lián)系者為完全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捐贈給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yè)”,捐贈者準予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yōu)惠政策。

  2.部分具有受贈者和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

  由政府某部門代管或在政府某一部門的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為部分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yè)”,只有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號召開展重大活動(以總會文件為準)時接受的捐贈和轉贈,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yōu)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贈或轉贈,必須經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認可,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yōu)惠政策。

  3.接受捐贈的紅十字會應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由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tǒng)一?。ūO(jiān))制的捐贈票據(jù),并加蓋接受捐贈或轉贈的紅十字會的財務專用印章。

  4.為增強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的協(xié)調及救助能力,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將接受的捐贈資金(不包括實物部分),按10%的比例逐筆上交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上交資金全部用于“紅十字事業(yè)”。

  5.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向紅十字事業(yè)的捐贈。對違反本辦法,騙取所得稅稅前扣除或偽造捐贈票據(jù)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罰。

  (摘自財稅[2001]28號)

  七、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費用

  納稅人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費用可以扣除。

 ?。ㄕ試惏l(fā)[2000]84號)

  八、企業(yè)未出售住房的維修、管理費用

  取消住房周轉金制度后,凡企業(yè)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已計入企業(yè)的收入總額的,企業(yè)發(fā)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維修、管理費用,可在稅前扣除。

 ?。ㄕ試惏l(fā)[2001]39號)

  九、固定資產轉讓費用

  納稅人轉讓各類固定資產發(fā)生的費用,允許扣除。

 ?。ㄕ浴镀髽I(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

  十、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

  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所稱農村義務教育的范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xiāng)鎮(zhèn)(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zhèn))、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于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本通知規(guī)定的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應按照財政隸屬關系分別使用由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tǒng)一?。ūO(jiān))制的捐贈票據(jù),并加蓋接受捐贈或轉贈單位的財務專用印章。稅務機關據(jù)此對捐贈單位和個人進行稅前扣除。

  本規(guī)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執(zhí)行。

 ?。ㄕ载敹怺2001]103號、京國稅發(fā)[2001]224號)

  十一、工商管理費

  私營企業(yè)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上繳的工商管理費,允許在稅前扣除。

 ?。ㄕ载敹愖諿1995]081號)

  十二、行業(yè)會費

  納稅人按省及省級以上民政、物價、財政部門批準的標準,向依法成立的協(xié)會、學會等社團組織交納的會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摘自國稅發(fā)[1997]191號、京國稅[1998]045號)

  十三、向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

  對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所稱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本規(guī)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ㄕ载敹怺2000]21號、京國稅[2000]147號)

  十四、違約金、罰款和訴訟費

  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guī)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

 ?。ㄕ浴镀髽I(yè)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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