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調整避稅籌劃案例
一般納稅人在計算進項稅額時,應僅限于五種憑證:一是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即按專用發(fā)票記載的增值稅額確定;二是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即按完稅憑證上記載的增值稅額確定;三是從農業(yè)生產者或小規(guī)模納稅人處購進農業(yè)產品,依據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的收購憑證上注明的價款或取得的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按照13%的抵扣率計算確定稅額;四是生產企業(y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jiān)制的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確定進項稅額;五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或銷售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代墊運費除外),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fā)票)所列運費金額,依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在購入貨物時,如果能判斷出該貨物不符合進項稅額具備的前提和不符合規(guī)定的扣除項目,可以不進行進項稅額處理。但在許多情況下納稅人不能在貨物或勞務購入時就能判斷或者能準確判斷出是否有不予抵扣的情形(例如不能判斷今后一定會發(fā)生非常損失等等)。這樣,進項稅額處理一般采取先抵扣,后調整的方法。因此,納稅人應掌握正確的調整方法。
進項稅額調整額針對不同情況按下列方法進行計算:
1.一般納稅人在購入貨物既用于實際征收增值稅項目又用于增值稅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項目而無法準確劃分各項目進項稅金的情況下:
進項稅額調整額=當月進項稅金×(免稅、非應稅項目合計/全部銷售額合計)
2.一般納稅人發(fā)生其他項目不予抵扣的情況下:
進項稅額調整額=貨物或應稅勞務購進價格×稅率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中的外購貨物或勞務的購進價格,需要納稅人結合成本有關資料還原計算。
例1.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月基本建設項目領用貨物成本為30000元,產成品因風災損失價值100000元,其中損失價值中購進貨物成本70000元,進項貨物稅率全部為17%,則
進項稅額調整額=(30000+70000)×17%=17000(元)
例2.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甲乙兩種產品,其中甲產品免征增值稅,2月份支付電費20000元,進項稅金3400元;支付電力費10000元,進項稅金1700元,本月購入其他貨物進項稅金為60000元。上述進項稅金的貨物全部共同用于甲、乙兩種產品生產。當月共取得銷售額為1500000元,其中甲產品為500000元,則進項稅金調整額為:
進項稅金調整額=(3400+1700+60000)×(500000/1500000)=21700(元)
一般納稅人在購入貨物時,如果能判斷出該貨物不符合進項稅額具備的前提和不符合規(guī)定的扣除項目,可以不進行進項稅額處理。但在許多情況下納稅人不能在貨物或勞務購入時就能判斷或者能準確判斷出是否有不予抵扣的情形(例如不能判斷今后一定會發(fā)生非常損失等等)。這樣,進項稅額處理一般采取先抵扣,后調整的方法。因此,納稅人應掌握正確的調整方法。
進項稅額調整額針對不同情況按下列方法進行計算:
1.一般納稅人在購入貨物既用于實際征收增值稅項目又用于增值稅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項目而無法準確劃分各項目進項稅金的情況下:
進項稅額調整額=當月進項稅金×(免稅、非應稅項目合計/全部銷售額合計)
2.一般納稅人發(fā)生其他項目不予抵扣的情況下:
進項稅額調整額=貨物或應稅勞務購進價格×稅率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中的外購貨物或勞務的購進價格,需要納稅人結合成本有關資料還原計算。
例1.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月基本建設項目領用貨物成本為30000元,產成品因風災損失價值100000元,其中損失價值中購進貨物成本70000元,進項貨物稅率全部為17%,則
進項稅額調整額=(30000+70000)×17%=17000(元)
例2.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甲乙兩種產品,其中甲產品免征增值稅,2月份支付電費20000元,進項稅金3400元;支付電力費10000元,進項稅金1700元,本月購入其他貨物進項稅金為60000元。上述進項稅金的貨物全部共同用于甲、乙兩種產品生產。當月共取得銷售額為1500000元,其中甲產品為500000元,則進項稅金調整額為:
進項稅金調整額=(3400+1700+60000)×(500000/1500000)=2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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