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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審計組織與審計法律責任
知識點六、國家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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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99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2006年2月28通過修改的決定。決定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審計法》對國家審計人員法律責任的具體規(guī)定
特點:
1.它是國家審計的法律責任,不包括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的法律責任,與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jiān)督職能密切相關的法律責任;
2.它是因實施審計監(jiān)督產生的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相關當事人是法律責任的主體,包括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的直接責任人和國家審計人員;
3.它是以行政責任為主的法律責任,也包括相應的刑事責任,但不包括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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