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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wǎng)校學員注冊稅務師經(jīng)驗分享:延期繳納稅款制度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01/17 14:24:22 字體:

  1.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特殊困難的主要內容:一是因不可抗力;二是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2.稅款的延期繳納。必須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方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同一筆稅款不得滾動審批。

  4.批準延期內免予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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