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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程序法主要制度及征收程序
一、主要制度
表明身份、回避、職能分離、聽證、時限制度
二、稅收征收程序
稅款征收、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
?。?)滯納金:對欠稅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日征收欠繳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稅款的補征和追征制度
?、僖蚨悇諜C關的責任造成的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稅務機關可以在3年內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谝蚣{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造成的未繳或者少繳稅款,在一般情況下,稅務機關的追征期為3年,在特殊情況下,追征期為5年。稅務機關在追征稅款的同時,還要追征滯納金。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地追征偷稅、抗稅的稅款、滯納金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所騙取的稅款。
(3)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
?、贂嫱ㄖ{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強制執(zhí)行措施:
?、贂嫱ㄖ{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诳垩?、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zhí)行。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強制執(zhí)行措施應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正保會計網校學員:啟航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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