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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經濟法》知識點:效力待定與可變更可撤銷行為的區(qū)別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3/01/15 13:47:39 字體:

  網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學習注會有幫助。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簽訂后尚未生效,需權利人追認才能生效的合同?!逗贤ā芬?guī)定了以下三種情況為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有效;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后果由行為人承擔;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

  比如甲將其電腦借給乙使用,乙卻將該電腦賣給丙。乙的買賣行為屬于無權處分,為效力待定的買賣合同。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對于效力待定的行為,權利人追認的,該行為有效;權利人不予追認的,該行為無效。

  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被撤銷前該行為是有效的,被撤銷之后效力可以追溯到成立之時。

  比如:甲乙簽訂了一份大棗的買賣合同,但是對于大棗規(guī)格雙方產生的重大誤解,任何一方可主張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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