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接收最新考試資訊
及備考信息
網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學習注會有幫助。
1.重整申請
(1)債務人尚未進入破產程序時的重整申請——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2)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其他債權人也可以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提示】人民法院在審查重整申請時,要依法掌握受理標準,一方面,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應當及時受理,不得拖延阻礙;另一方面,不能讓重整制度變成債務人阻止債權人實現(xiàn)權力的手段,偏離其立法宗旨,不能使重整程序變成政府不正當行政干預企業(yè)市場化破產的避風港。
2.重整期間
?。?)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
(2)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4)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
?、賯鶆杖说慕洜I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xù)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趥鶆杖擞衅墼p、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
③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zhí)行職務。
Copyright © 2000 - jnjuyue.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