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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微學習筆記: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2/12/21 09:51:51 字體:

  網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學習注會有幫助。

  1.重整申請

  (1)債務人尚未進入破產程序時的重整申請——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2)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其他債權人也可以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提示】人民法院在審查重整申請時,要依法掌握受理標準,一方面,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應當及時受理,不得拖延阻礙;另一方面,不能讓重整制度變成債務人阻止債權人實現(xiàn)權力的手段,偏離其立法宗旨,不能使重整程序變成政府不正當行政干預企業(yè)市場化破產的避風港。

  2.重整期間

 ?。?)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

  (2)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4)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

 ?、賯鶆杖说慕洜I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xù)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趥鶆杖擞衅墼p、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

  ③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zhí)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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