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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經濟法總論知識點表格歸納
表一、經濟法已經成為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門。
宏觀調控法 | 財稅調控法 | 財政法 | |
稅法 | |||
金融調控法 | 如銀行調控和證券調控 | ||
計劃調控法 | 如產業(yè)調控和價格調控 | ||
市場規(guī)制法 | 一般市場規(guī)制 | 反壟斷法 | |
反不正當競爭法 | |||
特別市場規(guī)制 | 如 | 銀行監(jiān)管 | |
保險監(jiān)管 | |||
能源監(jiān)管 |
其中:財政法包括財政體制法和財政收支法,具體包括預算法,國債法,政府采購法,轉移支付法等。
稅法稅收體制法與稅收征納法,而稅收征納法又可以進一步分為稅收征納實體法(如所得稅法,財產稅法等)。
表二、 經濟法的淵源
淵源 | 制定主體 |
憲法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行政法規(guī) | 國務院 |
部門規(guī)章 | 國務院所屬各部、委、行、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 |
地方性法規(guī) |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 |
表三、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主體形態(tài) | 國家機關 | |
企業(yè) | ||
事業(yè)單位 | ||
社會團體 | ||
個人 | ||
調整領域 | 宏觀調控法主體 | 調控主體 |
受控主體 | ||
市場規(guī)制法主體 | 規(guī)制主體 | |
受制主體 |
上述的調控主體和規(guī)制主體,也可以從其他的角度進行分類。例如,調控主體和規(guī)制主體還可以進一步分為立法主體和執(zhí)法主體等,這樣,在宏觀調控方面享有立法權或準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就可以成為經濟法的主體。
在我國,財政部,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都是重要的調控主體,
而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檢驗總局等則是重要的規(guī)制主體。
表四、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
名稱 | 地位 | 取得來源 | 特殊性表現 |
調控主體和 規(guī)制主體 | 主導地位 | 依據憲法和 法律的規(guī)定 特別是組織法 | 更強調有關宏觀調控和市場規(guī)制職能的行 使 |
更強調其經濟管理職能 | |||
受控主體和 受制主體 | 相對地位 | 民商法 | 不排除在市場準入的限制 |
表五、經濟法主體法律行為具有的一般屬性
屬性 | 內涵 |
具有社會性 | 會對相關主體產生社會影響,形成社會關系(經濟基礎) |
具有法律性 | 引起經濟法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的發(fā)生,變更和消滅 |
具有表意性 | 體現或表達了行為者的意思或意志 |
表六、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基本分類
基本分類 | 具體分類 | ||
調制行為 | 宏觀調控行為 | 財稅調控行為 | 預算調控行為 |
國債調控行為 | |||
稅收調控行為 | |||
金融調控行為 | 銀行調控行為 | ||
證券調控行為 | |||
計劃調控行為 | 產業(yè)調控行為 | ||
價格調控行為 | |||
市場規(guī)制行為 | 一般市場規(guī)制行為 | 不公平競爭的規(guī)制行為 | |
不正當競爭的規(guī)制行為 | |||
特殊市場規(guī)制行為 | 金融市場規(guī)制行為 | ||
電信市場規(guī)制行為 | |||
石油市場規(guī)制行為 | |||
電力市場規(guī)制行為 | |||
對策行為 | 橫向對策行為 | 市場主體在相互之間的市場競爭中所從事的各類行為 | |
縱向對策行為 | 對國家調制行為的遵從、合作行為(如依法納稅) | ||
對國家調制行為的規(guī)避、不合作行為(如逃稅、避稅) |
表七、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其他分類
分類標準 | 具體分類 |
從主體角度作出分類 | 單方行為(如:調制行為)和非單方行為(如:市場主體的橫向對策行為) |
自為行為和代理行為 | |
從行為對象角度作出分類 | 抽象行為(如:調制行為) |
具體行為(如:對策行為) | |
從行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類 | 積極行為與消極行為 |
合法行為與非合法行為 | |
有效行為與無效行為 |
表八、行為的相關要素
名稱 | 要點 |
行為目的要素 | 就是主體力求實現的目標和結果 |
認知能力要素 | 就是在談經濟法主體的民事行為能力 |
行為手段要素 | 就是實現目的的方式和方法 |
行為結果要素 | 就是行為完成后的一種狀態(tài) |
表九、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層級性
經濟法主體的行為還可以分為兩大類,即基礎性行為和高層次行為,這與主體行為目的的不同有關。例如,調控主體和規(guī)制主體要實現其調控和規(guī)制的目標,就要以一些基礎性行為的實施為基礎來展開調制行為,從而使調制行為具有了高層次性。
名稱 | 基礎性行為 | 高層次行為 |
在財政法領域 | 預算的收支行為、國債的發(fā)行行為 | 在預算收支、國債的發(fā)行與償還中體現的調控行為 |
在稅法領域 | 稅收的征收行為 | 稅收調控行為 |
在金融法中 | 貨幣的發(fā)行行為 | 通過貨幣供應量的變化而實施的調控行為 |
在市場規(guī)制法中 | 市場交易行為 | 體現規(guī)制精神的規(guī)制行為 |
表十、經濟法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名稱 | 職權(權利) | 職權(權利)特點 | 職責(義務) | 職責(義務) |
調控主體和規(guī)制主體 | 調制權 | 依法行使且不可轉讓不可放棄 | 貫徹法定原則、依法調控和規(guī)制、權利不可濫用、職責不可放棄 | 職責要依法履行 |
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 | 市場對策權 | 依法行使且可以轉讓可以放棄 | 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并且要依法競爭 | 義務要依法履行 |
表十一、調控主體與規(guī)制主體的職權,可以總稱為“調制權”,分為宏觀調控和市場規(guī)制兩大類。
宏觀調控權 | 財政調控權 | 財政收入權 | 征稅權 |
發(fā)債權 | |||
財政支出權 | 預算支出權 | ||
轉移支付權 | |||
金融調控權 | 貨幣發(fā)行權 | ||
利率調整權 | |||
計劃調控權 | 產業(yè)調控權 | ||
價格調控權 | |||
市場規(guī)制權 | 市場規(guī)制立法權 | 壟斷行為 | |
不正當競爭行為 | |||
侵害消費者權利行為 | |||
對價格,質量,廣告,虛假信息,濫用優(yōu)勢地位,以及其他違反公認的商業(yè)道德等行為的規(guī)制權 一般市場規(guī)制權 特別市場規(guī)制權 |
表十二、經濟法主體權利義務的特殊性
權利義務的配置上 | 不均衡性 | (調控主體權利多義務少)(受控主體義務多權利少) |
法律規(guī)范分布上 | 傾斜性” | 權利規(guī)范的分布更向調控主體和規(guī)制主體傾斜 |
義務規(guī)范的分布更向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傾斜 | ||
權利義務對應程度上 | 不對等性 | 權利義務不對等,依賴間接手段的運用 |
表十三、經濟法責任的分類
名稱 | 分類 |
根據經濟法主體違反的經濟法的法律部門的不同 | 違法宏觀調控法的責任 |
違反市場規(guī)制法的責任 | |
根據違法主體的不同 | 調控主體和規(guī)制主體的法律責任 |
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主體的法律責任 |
表十四、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
特性 | 內涵 |
雙重性 | 具體承擔的法律責任,可能由“本法責任”和“他法責任”構成 |
非單一性 | 所承擔的責任往往較重,表現為存在著多種責任的競合 |
經濟性 | 主要體現在經濟性責任 |
表十五、經濟法責任的具體類型
名稱 | 分類 |
承責主體 | 調控和規(guī)制主體的責任 |
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主體的責任 | |
追究責任的目的 | 賠償性責任 |
懲罰性責任 | |
責任的性質 | 經濟性責任(財產性責任) |
非經濟性責任(非財產性責任) |
老師介紹:
李玉華,全國著名財會考試輔導專家,集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注冊資產評估師、經濟師4證于一身,從事相關考前輔導多年,具有極為雄厚的理論功底及實戰(zhàn)經驗,李老師深諳《經濟法》、《稅收相關法律》考試命題規(guī)律與趨勢,重點、難點把握精準,教學方法新穎獨特。目前,任職于北京鼎誠會計師事務所和北京森和光稅務師事務所。
所授課程:2010年中級職稱 《經濟法》 免費試聽
2010年注冊會計師 《經濟法》 免費試聽
2010年注冊稅務師 《稅收相關法律》 免費試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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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保會計網校老師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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