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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jīng)濟法》微筆記: 借款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03/29 14:55:28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中級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1)停止發(fā)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3.利息的支付方式……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借款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4.借款利息的計算期間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數(shù)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借款日期、數(shù)額支付利息。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5.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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