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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分享:贈與的撤銷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03/28 16:05:19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中級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1)任意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2)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無論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是否轉移,贈與是否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或者經(jīng)過公證,贈與人均可以撤銷贈與:

 ?、賴乐厍趾浥c人或其近親屬;

 ?、趯浥c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3)贈與人的撤銷權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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