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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實務》第十二章 債務重組
知識點四: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一)不附或有應付(或應收)金額的債務重組
1.債務人
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減記至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即公允價值),減記的金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營業(yè)外收入)。
2.債權人
債權人在重組日,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的債權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后債權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債權人已對該項債權計提了壞賬準備,應當首先沖減已計提的壞賬準備,沖減壞賬準備后,如果差額在借方,計入營業(yè)外支出,如果差額在貸方,則貸記"資產(chǎn)減值損失"科目。
(二)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
1.債務人
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對于債務人而言,修改后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yè)外收入。
或有應付金額在以后會計期間沒有發(fā)生的,企業(yè)應當沖銷已確認的預計負債,同時確認營業(yè)外收入。
2.債權人
對債權人而言,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不應當確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在或有應收金額實際發(fā)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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