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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六章 增值稅和消費稅法律制度
強化學習十一、消費稅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消費稅納稅人
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一)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
1.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
?。?)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銷售最終產品時納消費稅
?。?)用于其他方面的規(guī)定: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增值稅 | 消費稅 | 所得稅 | |
生產非應稅消費品 | X | √ | X |
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 | √ | √ | X |
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 | √ | √ | √ |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1.定義: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2.不屬于的情形:如果出現下列情形,無論納稅人在財務上如何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受托方而應按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3.代收代繳: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一般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2)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4.計算: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征消費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征消費稅。
5.連續(xù)生產或直接出售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guī)定抵扣。
6.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三)進口
(四)特殊情況(328頁)
1.零售環(huán)節(jié)納稅
(1)納稅人從事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鉑金首飾(含以舊換新)零售業(yè)務的,在零售時納稅;
(2)納稅人將金銀首飾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在移送時納稅;
(3)帶料加工、翻新改制金銀首飾的,在受托方交貨時納稅。
不屬于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金銀首飾,仍在生產環(huán)節(jié)征收消費稅。
【注意】在零售環(huán)節(jié)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的范圍只包括純金銀首飾,或者以金銀為主料的金基、銀基首飾。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金銀非主料),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
2.批發(fā)環(huán)節(jié)納稅--多環(huán)節(jié)征稅
(1)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煙"批發(fā)環(huán)節(jié)"加征一道"從價計征"的消費稅。
?。?)納稅人銷售給納稅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卷煙,在銷售時納稅。
【注意】納稅人之間銷售的卷煙不繳納消費稅。批發(fā)企業(yè)在計算納稅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產環(huán)節(jié)的消費稅稅款。(3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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