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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強化學習二十六、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1.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jīng)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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