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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強化學習:調控主體與規(guī)制主體的職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8/08 14:03:24 字體: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一章 經濟法總論

  強化學習十五、調控主體與規(guī)制主體的職權

  (一)職權的分類與職權法定

  1.分類

  2. 職權法定

  無論是財政調控權、稅收征管權,還是金融監(jiān)管權,都是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而且必須由法律來加以規(guī)定,這是"職權法定"的基本要求。

  (二)調制權的分配

  1.我國在調制立法權方面:實際上采用的是"分享模式"。不僅全國人大享有立法權,而且國務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規(guī),甚至國務院的某些職能部門都可能在事實上進行相關的立法。(對照:經濟法的淵源)

  2.我國在調制執(zhí)法權方面:一般由相關職能部門行使專屬的調制權。(對照:經濟法主體分類)

 ?。?)宏觀調控部門:國家發(fā)改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海關

 ?。?)市場規(guī)制部門: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

 ?。?)同一主體可能既享有調控權,又享有規(guī)制權。

  單項選擇題

  根據具體調控領域、具體調控方式等標準劃分,不屬于宏觀調控權的是( )。

  A.財政調控權

  B.金融調控權

  C.計劃調控權

  D.市場調控權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職權的分類。可以把宏觀調控權再分為財政調控權、金融調控權、計劃調控權等。

  判斷題

  經濟法主體的職權和經濟法主體的權利,都是必須依法行使且不可放棄的。( )

  【正確答案】:N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的界定。經濟法主體的權利,是經濟法主體中的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主體依經濟法的規(guī)定而可以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或要求其他主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這種權利是可以放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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