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講解:承攬合同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講解四十七、承攬合同
(一)承攬合同的概念和內(nèi)容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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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2.承攬人發(fā)現(xiàn)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例題·單選題】甲公司承攬了乙單位家屬樓的電梯維修工作。因為工期緊,經(jīng)乙單位同意,甲公司將主要維修任務委托給丙公司來完成。由于丙公司雇用的部分新員工缺乏經(jīng)驗,使得維修后的電梯房屋出現(xiàn)質(zhì)量問題。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對該質(zhì)量問題承擔責任的是( )。
A.丙公司
B.甲公司
C.甲公司和丙公司
D.甲公司、丙公司和乙單位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承攬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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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