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難點解析:公司的法人獨立性
公司的獨立性體現(xiàn)在3個方面:
(1)以自己的獨立名義享有民事權利。
公司要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訴訟,以自己的名義簽約履約,以及參與其他的民事活動。在這一點上,法人和自然人都是一樣的。比如:一個完全民事行為人甲,在生活中被乙打成輕微傷,花去醫(yī)藥費1000元;這時候甲就應該獨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去要求甲承擔這1000元的賠償責任,這就是以自己的獨立名義享有民事權利。法人也和自然人一樣,我們與公司建立法律關系,因糾紛起訴時,只能起訴公司,不能起訴其背后的股東,因為公司人格獨立,名義獨立。
(2)獨立的財產。
公司應當有獨立的財產,股東出資必須轉移財產的所有權,公司不接受留有任何控制的出資,當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資性質上不可能是所有權出資,但是也要求在合法的轉移限度上,將全部的權能都轉移給公司。如果說:某股東給公司出資一套房屋,但是沒有變更登記,這是出資了沒有呢?沒有!所有權不轉移等于沒有出資,該股東要補繳出資并承擔違約責任。
(3)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作為法人主體,民事責任獨立承擔,股東不承擔直接的責任。這是公司的“三獨”中最為核心的一條:當一個人的責任不獨立時,就是由別人連帶承擔時,其人格就已經被否認了!而公司具有法人人格,所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股東一般不承擔連帶責任。這一點與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不同,因為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需要投資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