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鞏固預習:土地增值稅法律制度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 第五章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知識點七、土地增值稅法律制度
特點:在房地產轉讓環(huán)節(jié)征收;以房地產轉讓實現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征稅范圍比較廣;采用扣除法和評估法計算增值額;實行超率累進稅率。
一、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提示1】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不論法人與自然人;不論經濟性質;不論內資與外資企業(yè)、中國公民與外籍個人;不論部門。
【提示2】土地使用權、不動產轉讓中:轉讓方繳納營業(yè)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所得稅;承受方繳納契稅、印花稅。
二、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俎D讓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國有的
注意:未經國家征用的集體土地不得轉讓,也不應納入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對出讓國有土地的行為不征稅
②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的產權必須發(fā)生轉讓。
土地增值稅既對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也對轉讓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產權的行為征稅
、郾仨毴〉棉D讓收入。
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以及房地產出租、抵押等未轉讓房產產權、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注意:不征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產贈與行為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yǎng)義務人的行為。
。2)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yè)的行為。
特殊規(guī)定:
有關事項 | 是否屬于征稅范圍 |
1.以房地產投資、聯營 | 房地產轉讓到投資聯營企業(yè),暫免征收; 將投資聯營房地產再轉讓,征。 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yè)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或者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征稅! |
2.出租 | 不征(無權屬轉移)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開發(fā)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yè)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yè)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fā)生轉移,不征 |
3.房地產交換 | 單位之間換房,屬于有收入,征; 個人之間互換自住房不征。 |
4.合作建房 | 建成后自用,不征;建成后轉讓,征! |
5.房地產抵押 | 抵押期不征; 抵押期滿,不能償還債務,而以房地產抵債,征。 對于以房地產抵債而發(fā)生房地產權屬轉讓的,征 |
6.企業(yè)兼并 | 暫免 |
7.代建房 | 不征 |
8.房地產重新評估 | 不征(無收入) |
9.土地使用者處置土地使用權 | 土地使用者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該土地的權利,且有合同等證據表明其實質轉讓、抵押或置換了土地并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應當繳納營業(yè)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等相關稅收! |
三、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土地增值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規(guī)定的扣除項目金額
1.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它收入。
2.確定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第一種情況:轉讓新建房產可以扣除的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房地產開發(fā)成本
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fā)間接費用等。
。3)房地產開發(fā)費用
它指與房地產開發(fā)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具體情況:
納稅人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機構的貸款證明的,其允許扣除的房產地開發(fā)費用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fā)成本)×5%以內。
納稅人不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的貸款證明的,其允許扣除的房產地開發(fā)費用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fā)成本)×10%以內。
此外,利息支出要注意:一是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超過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許扣除;二是對于超過貸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罰的利息不允許扣除。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營業(yè)稅5%,城市維護建設稅(7%、5%、1%),印花稅0.5‰。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3%,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只能扣"兩稅一費",非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扣"三稅一費"。
。5)對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fā)成本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加計扣除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fā)成本)×20%
第二種情況:對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
A.以評估價格扣除
、俜课菁敖ㄖ锏脑u估價格,評估價格=重置成本價×成新度折扣率
、谌〉猛恋厥褂脵嗨Ц兜牡貎r款和按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坜D讓環(huán)節(jié)繳納的稅金。
B.以購房發(fā)票金額計算扣除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fā)票的,按發(fā)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注意:對于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夠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四、稅率與應納稅額
。ㄒ唬┒惵--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極數 | 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 | 稅率(%) | 速算扣除系數(%) |
1 | 不超過50%的部分 | 30 | 0 |
2 | 超過50%至l00%的部分 | 40 | 5 |
3 | 超過l00%至200%的部分 | 50 | 15 |
4 | 超過200%的部分 | 60 | 35 |
。ǘ⿷{稅額=增值額×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計算時注意分步驟列式計算,第一步,確定應稅收入;第二步,確定扣除項目;第三步,計算土地增值額;第四步,計算增值額占扣除項目金額的百分比,以便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系數;第五步,計算應納稅額。
特殊規(guī)定:在下列情況下,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征收土地增值稅
1.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2.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3.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4.非直接銷售和自用房地產收入: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開發(fā)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fā)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1)按本企業(yè)在同一地區(qū)、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五、稅收優(yōu)惠
。ㄒ唬┘{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予以免稅;超過20%的,應按全部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ǘ┮驀医ㄔO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ㄈ┢笫聵I(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ㄋ模┳2008年11月1日起,對居民個人轉讓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稅。
六、土地增值稅清算
。ㄒ唬┩恋卦鲋刀惖那逅銞l件--區(qū)分"應當清算"和"可要求清算"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俜康禺a開發(fā)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谡w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
、壑苯愚D讓土地使用權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僖芽⒐を炇盏姆康禺a開發(fā)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谌〉娩N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奂{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xù)的;
、苁〖壎悇諜C關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ǘ┩恋卦鲋刀惖暮硕ㄕ魇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參照與其開發(fā)規(guī)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當地企業(yè)的土地增值稅稅負情況,按不低于預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2)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3)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xù),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三)時間: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后7日內
。ㄋ模┑攸c:--房地產所在地,即房地產坐落地。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qū)的,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申報納稅。
1.納稅人是法人時:轉讓房地產坐落地與其機構所在地或經營所在地一致的,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原管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果不一致的,則應在房地產坐落地所管轄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是自然人時:轉讓房地產坐落地與其居住所在地一致的,應在住所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果不一致的,則應在辦理過戶手續(xù)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