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鞏固預習:契稅法律制度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 第五章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契稅法律制度
契稅,是指國家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按照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契約),以及所確定價格的一定比例,向權屬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
注意:我國目前房地產類稅收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稅、契稅、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是對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征收的一種稅,是唯一從需求方進行調節(jié)的稅種。
一、納稅義務人
契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買契稅)
二、征稅對象——契稅以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作為征稅對象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但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
3.購買、受贈和交換的房屋
4.特殊形式:
。1)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3)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3)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4)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等;
。5)公司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yè)的,征收契稅;
。6)企業(yè)破產清算期間,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yè)土地、房屋權屬的,征收契稅。
企業(yè)破產清算期間,債權人破產企業(yè)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
但是土地、房屋權屬變動還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形式,如典當、繼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發(fā)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變動的,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三、稅率與計稅依據
契稅采用幅度比例稅率3%-5%。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就是說,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征契稅;交換價格不等時,由多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它經濟利益的一方交納契稅。(類似于購買方)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計稅依據是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或土地收益。
四、稅收優(yōu)惠
1.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zhèn)職工按規(guī)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征契稅。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減免。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是否減免。
5.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并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生產的,免征契稅。
6.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lián)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
五、納稅申報及繳納
。ㄒ唬┢醵惣{稅環(huán)節(jié)——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ǘ┘{稅申報期限——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與土地增值稅7天比較
(三)納稅地點:土地、房屋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