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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復習:稅款征收措施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1/12 09:16:51 字體:

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復習第六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識點、稅款征收措施

  共6項:核定、調整稅額;責令繳納,加收滯納金;責令提供納稅擔保;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阻止出境。

  一、核定、調整應納稅額

  1.核定稅額情形——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注意多選題)

 ?、僖勒辗?、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③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茈m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難以查賬的;

  ⑤發(fā)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藜{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核定應納稅額的方法

  3.核定稅額方式——關聯(lián)企業(yè)調整

  二、責令繳納和加收滯納金

  滯納金=滯納稅款×滯納天數(shù)×萬分之五

  【提示】滯納金的起止時間:規(guī)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三、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2.納稅擔保的范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xiàn)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四、稅收保全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

 ?。?)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2.不適用稅收保全的財產

  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五、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

  1.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提示】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時,對上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zhí)行。

  2.與保全措施關系: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不是保全措施的必然結果。

  六、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guī)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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