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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科目
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五節(jié) 票據的一般規(guī)定
一、票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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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的票據:包括各類有價證券和憑證;
狹義的票據:即我國《票據法》中規(guī)定的“票據”,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fā)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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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據的特征和功能
1.票據特征
?。?)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
?。?)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上的一切票據權利義務必須嚴格依照票據記載的文義而定,文義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項均不得作為根據,即使文義記載有錯,也不得用票據之外的其他證明方法變更或補充。
(3)票據是“無因證券”——票據如果符合《票據法》規(guī)定的條件,票據權利就成立,持票人不必證明取得票據的原因,僅以票據文義請求履行票據權利。
但當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認為持票人是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或者因為重大過失取得票據,持票人應當對自己持票的合法性負責舉證。
?。?)票據是“金錢債權證券”
?。?)票據是“要式證券”
?。?)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可以流通轉讓
2.票據功能
二、票據權利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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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規(guī)定
?。?)簽發(fā)、取得和轉讓票據,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為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其前手的權利。
2.取得票據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依法接受出票人簽發(fā)的票據;
?。?)依法接受背書轉讓的票據;
?。?)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
取得票據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
(2)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的。
(三)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者保全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yè)場所和營業(yè)時間內進行,票據當事人無營業(yè)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
(四)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票據喪失:票據因滅失(如不慎被燒毀)、遺失(如不慎丟失)、被盜等原因而使票據權利人脫離其對票據的占有。
補救措施: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
(五)票據權利時效
注意:
?。?)追索權的行使以獲得拒絕付款證明或退票理由書等有關證明為前提。
?。?)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票據法》規(guī)定其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款金額相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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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責任: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一般有四種情況:
一是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
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三是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
四是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的付款清償義務。
1.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xù)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付款人付款
持票人依照規(guī)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
3.拒絕付款
如果存在背書不連續(xù)等合理事由,票據債務人可以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這就是所謂的票據“抗辯”。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但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當然,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4.獲得付款
持票人獲得付款的,應當在票據上簽收,并將票據交給付款人。
5.相關銀行的責任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票據上記載事項將票據金額轉入持票人賬戶。
(2)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票據上記載事項從付款人賬戶支付票據金額。
6.票據責任解除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票據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三、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票據當事人以發(fā)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票據行為包括出票、承兌、背書和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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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票的概念
出票:出票人簽發(fā)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出票包括兩個行為:(1)作成票據;(2)交付票據。這兩者缺一不可。
2.出票的基本要求
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據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不得簽發(fā)無對價的票據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3.票據的記載事項
4.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簽發(fā)票據后,即承擔該票據承兌或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票據得不到承兌或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規(guī)定的金額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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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和種類
(1)背書: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種類:以背書目的為標準,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
2.背書記載事項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背書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收款背書應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被背書人和背書人簽章。質押背書應記載“質押”字樣、質權人和出質人簽章。
?。?)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3.背書連續(xù)及其效力(非常重要)
背書連續(xù):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第一背書人為票據收款人,最后持票人為最后背書的被背書人,中間的背書人為前手背書的被背書人。
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xù)。
4.不得進行的背書——條件背書、部分背書、限制背書和期后背書
5.背書效力
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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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承兌: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承兌僅適用于商業(yè)匯票。
2.承兌程序——提示承兌、受理承兌、記載承兌事項
(四)保證
1.概念
?。?)保證: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作為票據保證人的,票據保證無效,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國家機關提供票據保證的,以及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法人書面授權范圍內提供票據保證的除外。
2.保證的記載事項
?。?)了解保證人必須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的事項:①表明“保證”的字樣;②保證人名稱和住所;③被保證人的名稱;④保證日期;⑤保證人簽章。
?。?)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
?、僖殉袃兜钠睋?,承兌人為被保證人;
?、谖闯袃兜钠睋?,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4)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
3.保證責任的承擔
被保證的票據,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4.保證效力
(1)保證人對合法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票據的保證責任。
?。?)保證人清償票據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四、票據追索
?。ㄒ唬┢睋匪鬟m用的情形
到期后追索 | 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的追索 |
到期前追索 | 票據到期日前,持票人對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td> |
(二)被追索人的確定
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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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追索權 | (1)被拒絕付款的票據金額; |
(2)票據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 |
(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td> | |
行使“再”追索權 | (1)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
(2)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 |
(3)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td> |
(四)追索權的行使
1.獲得有關證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2.行使追索
(1)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票據債務人發(fā)出書面通知。
?。?)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guī)定期限通知的票據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約定的地址郵寄的,視為已經發(fā)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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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索人依照規(guī)定清償債務后,其責任解除,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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