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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答疑匯總(五)

來源: 編輯: 2006/05/11 16:48:14  字體:

  第六章

  1.關于背書人禁止背書,后手再背書的,背書人是否承擔票據責任的問題

  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如果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其直接被背書人還需要繼續(xù)承擔責任。例如:A向B簽發(fā)了一張匯票,甲銀行對該匯票進行了承兌。B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了C ,C又轉讓給了D,C在背書轉讓給D時,在該匯票的被面記載了“不得轉讓”的字樣,D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E,E又背書轉讓給了F,這種情況下,C對E、F不承擔擔保責任?!镀睋ā芬?guī)定,背書人作了禁止背書的匯票,如果后手在背書轉讓,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承擔擔保責任,但對C直接的被背書人D,還是需要承擔票據責任的。

  2.關于銀行匯票的收款人名稱是否可以授權補記

  銀行匯票不同于支票,收款人的名稱未記是不能授權補記的。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銀行匯票,其法律后果是票據無效?!镀睋ā芬?guī)定,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為:

  (1)表明“匯票”的字樣;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確定金額;

 ?。?)付款人名稱;

  (5)收款人名稱;

 ?。?)出票日期;

 ?。?)出票人簽章。

  以上內容缺一則票據無效。

  3.關于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的法律后果

  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的情形    法律后果

  匯票    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的    持票人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

  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    持票人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發(fā)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本票    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的    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支票    超過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    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4.關于票據所附條件的法律效力

  票據行為    所附條件的法律效力

  背書附條件的    所附條件無效

  承兌附條件的    視為拒絕承兌

  保證附條件的    所附條件無效

  支票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    該記載無效

  5.股份轉讓的法律限制

  股份轉讓的法律規(guī)定

  發(fā)起人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

  董事、監(jiān)事、經理    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中介機構    為“股票發(fā)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法律意見書等專業(yè)機構和人員    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法律意見書等專業(yè)機構和人員    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股票

  證券業(yè)從業(yè)人員    在任職期間或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持有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5%的股東    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賣出后6個月內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該股東所得收益

  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賣出該股票時不受6個月的時間限制

  第七章

  1.關于表見代理與效力待定合同的第二種兩種情況的區(qū)別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雖無代理權,但有可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由,因而法律強使被代理人對于無過失的相對人承擔責任的一種特殊的代理。例如趙某被單位開除,其單位應及時要求趙某停止一切以本單位名義進行的活動,收回空白合同及介紹信等。但是,該單位并未及時采取行營措施。如果趙某仍以該單位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他人即相對人根據趙某所持有的該單位介紹信和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完全相信趙某有代理權而與之訂立合同,則合同有效,該單位應履行合同義務。雖然趙某實際上并不享有代理權,但卻構成了表見代理。

  如果相對人是屬于非善意的第三人,也就是知情的第三人,那么該合同是屬于效力待定合同,應該由被代理人追認后才生效。

  2.關于“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與利息預先在本金扣除的,應按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規(guī)定的理解。

  【解答】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是一項限制性規(guī)定。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按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例如:借款人向銀行借款1000萬元,該貸款到期利息為20萬元,貸款人在提供借款時就直接將利息扣除,僅向借款人支付980萬元借款,這種做法可以使銀行的利息提前收回,減少了借款的風險,但另一方面卻損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實際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約定的借款金額,影響其資金的合理使用,而且容易引起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糾紛。

  為了解決該現實存在的問題,貸款人在提供借款時不得預先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如果貸款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在提供借款時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承上例,如果利率為2%,借款人實際取得980萬元的借款,那么按規(guī)定,其借款本金為980萬元,借款人只需在借款期限屆滿時向貸款人返還本金980萬元并支付按照980萬元本金計算的利息,980×2%=19.6萬元。

  3.要約的撤回、撤銷

  要約撤回    要約撤銷

  時間    在要約生效之前    在要約生效之后

  對受要約人是否產生損害    對受要約人不會產生損害    有可能損害受要約人

  是否允許    允許撤回    允許撤銷,但法律規(guī)定的兩種情形不得撤銷

  第八章

  1. 關于個人所得是起征點的說法

  目前社會上所說的調整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的說法是不嚴謹的,對于個人所得稅計算時扣除的項目,是“免征額”的概念。起征點是稅法規(guī)定的征稅對象開始征稅的數額,征稅對象數額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稅,達到或超過起征點的就其全部數額征稅;規(guī)定起征點是為了免除收入較少的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縮小征稅面,體現稅負合理的原則。免征額是稅法規(guī)定的征稅對象中免于征稅的數額。免征額部分不征稅,只對超過免征額部分征稅。規(guī)定免征額是為了照顧納稅人的最低需要。

  2.免征額和項目扣除的區(qū)別

  這兩個地方雖然計算的思路是相同的,但是有一點是不同的。免征額是稅法規(guī)定的免征收入的一定金額,而項目扣除是納稅人實際發(fā)生的數額。例如:個人所得稅現行的免征額為1200元,該1200元/月是由國家核定的,不是納稅人實際發(fā)生的。企業(yè)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中,可以扣除的項目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四大類,這些都是納稅企業(yè)當期實際發(fā)生的,可以作為扣除項目從應稅收入中扣除。

  3.扣繳義務人和納稅義務人的區(qū)別

  納稅人又稱納稅義務人,是稅法規(guī)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納稅人的規(guī)定解決了對誰征稅,即誰該交稅的問題?,F代稅收制度中,稅法規(guī)定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會。

  扣繳義務人是稅法規(guī)定的,在其經營活動中負有代扣稅款并向國庫交納義務的單位。稅務機關按規(guī)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手續(xù)費,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稅法規(guī)定代扣稅款,并按規(guī)定期限繳庫,否則依稅法規(guī)定受法律制裁。

  3.關于減免稅政策的總結

  一、稅基式減免:

 ?。?) 起征點。也稱“征稅起點”,是指對課稅對象開始征稅的數額界限。課稅對象的數額沒有達到規(guī)定起征點的不征稅;達到或超過起征點的,就其全部數額征稅。

  (2) 免征額。免征額是指對課稅對象總額中免予征稅的數額。即對納稅對象中的一部分給予減免,只就減除后的剩余部分計征稅款。

  (3) 項目扣除。從課稅對象中扣除一定項目的數額,以其余額作為計稅依據計征稅額。

 ?。?) 跨期結轉。是將以前納稅年度的經營虧損等在本納稅年度經營利潤中扣除,直接縮小了稅基。

  二、稅率式減免:通過直接降低稅率的方式實行的減稅免稅。

  三、稅額式減免。就是通過直接減免稅收的方式來實現稅收減免,具體包括全額免征、減半征收、核定減征率、核定減征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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