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的進項構成比例時,轉出的進項稅額如何考慮?
問題: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的進項構成比例時,轉出的進項稅額如何考慮?
答案: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 ):
三、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yè)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號)的規(guī)定,在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的進項構成比例時,納稅人在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按規(guī)定轉出的進項稅額,無需從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中扣減。